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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万富婆”为何做了8年街头乞丐


[ 于振华 千龙网    更新时间:2005/5/27  ]    ★★★
艰难诉讼打了8年“抗战”

  中新财茂公司被吞并后,

陈琼媛一纸诉状将宏欣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均驳回了陈琼媛的诉讼请求。事后,陈琼媛发现,衡阳市政府发函给法院,以行政手段干预司法公正。陈琼媛欲告无门,不得不走上上访之路……

  1999年5月6日,中新财茂公司法人代表陈琼媛就《公司兼并合同书》纠纷案向衡阳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宏欣公司向该法院提供了衡阳市人民政府(1999年第7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该法院以市政府协调小组对此案进行了处理为由驳回了中新财茂公司的起诉。

  之后,中新财茂公司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诉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衡阳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衡阳市治理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致函湖南省治理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大、省高院,要求敦促省高院停止陈琼媛诉讼一案的开庭审理、驳回陈琼媛的起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又驳回了中新财茂公司的起诉。

  中新财茂公司不服省高院裁定,又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也以本案已经衡阳市城北区法院驳回起诉,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为由驳回了中新财茂公司的上诉。当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后,蒋铁铭等人奔走相告,大摆筵席、鸣放鞭炮以示庆祝。

(蒋铁铭接受千龙网记者采访)

  “蒋铁铭还趁我住院期间,设置圈套将我的办公室霸占,并驱赶我公司的职工。”陈琼媛说,蒋铁铭以宣布“放假一个月”为由,要求中新财茂公司的职工把办公室和办公桌的钥匙交给他们,等候通知上班。但是,一个月后,该公司数十名职工再去上班时,被强行赶出来。一直至今,数十名职工生活都没有着落……

  “这时的陈琼媛,从一个拥有数千万资产的富婆真正沦落为一个街头乞丐。”邓承甲介绍说,陈琼媛的丈夫和她离了婚,孩子给了丈夫,陈琼媛也流落到街头,生活完全依靠亲友接济。后来,她的一个中学老师得知情况后,就让她住在一套接近废弃的老房子内。

  之后,一无所有的陈琼媛开始上访。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2年9月9日下发的督办函,该督办函认为“衡阳市政府的行为,实质上堵死了中新公司依法维权之路,为宏欣公司的非法侵占创造了条件”,并要求湖南省政府督促衡阳市政府,以负责的态度,尽快作出公正的处理。邓承甲立即呈送有关领导批阅,湖南省省长周伯华也作了重要批示,要抓紧办理此案。

  “遗憾的是,衡阳市政府个别领导还是利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邓承甲说,2003年7月15日,衡阳市房产管理局在《衡阳日报》刊登公告注销中新财茂公司在雁城大市场的7本房屋《所有权证》……

  这时,一个律师在了解陈琼媛的情况后,就义务帮助她打赢了这场官司。消息传开后,陈琼媛8年“抗战”的历程也随着法院《判决书》的下达而公之于众,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同情。

  日前,千龙网记者在一审《判决书》中看到,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新财茂公司虽与宏欣公司签订《公司兼并合同书》,但该兼并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实体兼并,完全是为续建雁城大市场开发建设项目所需而为,这在双方所签订的《公司兼并合同书》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形成的《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中得到证实。”

  该法院还认为,《公司兼并合同书》签订后,由于双方就某些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以致酿成纠纷而诉诸法院。诉讼期间和终结后,衡阳市人民政府曾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和处理,终以分歧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告终。至此,双方之间的合作纠纷处于尚待解决之中,故事实上双方的合作失败。然而,衡阳市房产管理局却规避该事实,为了使衡阳市财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贷款抵押目的得以实现,在该7份产权证中所涉房屋未发生因灭失和他项权利终止等法定注销事由的情况下,公告予以注销,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一次胜利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

  “这次胜诉让我看到了8年‘抗战’的胜利曙光,也让我看到了法律是公正的。”陈琼媛告诉千龙网记者,面对十多个违法行政的衡阳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陈琼媛又一次陷入了恐惧:挨个挨个地告下去,什么时候能结束这场马拉松式的官司?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记者专门就此案当面采访了湖南省委书记杨正午,并将大量证据交给了杨正午书记,他亲自审阅案情后,立即指示衡阳市主要领导督办此案。其实,据千龙网记者几经周折调查核实,2004年初,湖南省纪委副书记、省优化办主任周训刚曾经作出批示,责成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律师援助中心专门组织十多位专家,为整个兼并纠纷案的解决提出了建设性的书面《审查意见》,并派专人专程到衡阳将《审查意见》传达到了衡阳市委、市政府。

  这份《审查意见》认为,通过各类书证、物证复制件予以证实,当可认定,本案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应当通过平等协商或者法律程序解决。但是,衡阳市政府运用行政权力进行处理,且未尊重权利人中新财茂公司的权利,其行为不但错位,而且具有明显的行政侵权性质。因此,本案久拖未决的原因在于衡阳市政府错误地将行政权用于解决民事纠纷,强行处置他人的权利,导致中新财茂公司的权利受损失,衡阳市政府对此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侵权赔偿责任。

  “由湖南省优化办责成衡阳市人民政府处理好本案或者依法赔偿中新财茂公司的经济损失。”该《审查意见》还建议,衡阳市人民政府在处理宏欣公司与中新公司的合同纠纷中,在双方当事人没有参与,尤其是中新财茂公司没有参与的情况下,处分了中新财茂公司在合同中的各种权利,且已成为不可挽回的事实,以致中新财茂公司的合法权益不能通过法律程序予以救济,责任在于衡阳市人民政府。

  该《审查意见》中说,因此,衡阳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好中新公司在合同中的相关权利不但责无旁贷,而且是唯一有条件处理的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可以依职权责令宏欣公司履行公司兼并合同书中的各种义务,否则,可以纠正政府先前对此的不当行为,让中新财茂公司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救济。如果衡阳市政府既不能责令宏欣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又不能纠正本身对此的不当行为,那么就应当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该《审查意见》认为 ,1998年12月21日,湖南衡阳宏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宏欣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衡阳公司财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公司兼并重组协议》应确认为无效。因中新财茂公司的公章在1998年12月19日已由衡阳市政府收走,而该月21日中新财茂公司已不可能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很明显,加盖该公章不是中新财茂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通过必要的程序确认该合同无效。

  “我们接到交办案件后,十分重视,根据省、市领导的批示精神,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多次进行了协调和处理。”2004年6月8日,衡阳市委、市政府优化办在给湖南省优化办的《关于终止协调原中新财茂公司与原宏欣公司兼并合同纠纷一案的情况汇报》中说,由于双方分歧很大,特别是衡阳市财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宏欣公司的全资公司)在实施兼并经协调将该项目所有资产已经过户到其名下后就不履行合同,也不接受我们所提出的协调意见。因此,协调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而我们没有强制裁定的权力,建议终止对此起案件的协调工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该汇报还表示,要建议法院重新受理此案,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不再行政干预此案,不得行政干预司法办案,并协助司法机关调查,解决好相关问题,如陈琼媛经济上有困难,建议通过法律援助方式,减免相关费用,以便此案得到法院的公正裁定和判决。

(衡阳市政府副秘书长程少平)

  “我们欢迎新闻媒体进行监督。政府过去的行政干预,尽管是错误的,但是在当时还是有效地解决了拆迁户闹事的问题,维护了社会稳定。”4月29日,衡阳市政府副秘书长程少平在接受千龙网记者专访时表示,首先,政府决定要尽快将中新财茂公司的公章归还给陈琼媛。而衡阳市委书记徐明华对此案也非常重视,他在专题会议上提出了五点意见,既要维护陈琼媛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蒋铁铭的合法权益,还要维护市政府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要支持、引导和帮助陈琼媛走诉讼道路,继续状告政府,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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