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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万富婆”为何做了8年街头乞丐

作者:于振华    转贴自:千龙网    点击数:2915


  本网记者于振华5月26日长沙报道  日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房管局注销企业产权证”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依法撤销衡阳市房产管理局注销中国新型建材集团衡阳公司财茂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新财茂公司”)的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

  至此,
衡阳亿万富婆陈琼媛做了8年乞丐的经历也随着《判决书》的下达而大白于天下:原来,1998年,为续建衡阳雁城大市场,陈琼媛的中新财茂公司和蒋铁铭的虚假注册并亏空3600多万元的“空壳”公司签订了一个兼并合同,但是,蒋铁铭没有履行合同。而衡阳市政府个别官员违法违纪,帮助蒋铁铭吞并了中新财茂公司的8680余万元资产,并用陈琼媛的房屋所有权证从银行抵押贷款2350万元。一夜之间,陈琼媛从亿万富婆沦为街头乞丐。

  陈琼媛屡屡诉诸法院,衡阳市委市政府屡屡以政府名义发函给法院,敦促法院驳回起诉,法院据此驳回了起诉。陈琼媛欲告无门,便开始上访。经过8年的奔走呼号,终于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湖南省委书记杨正午、省长周伯华的高度重视。2003年,在一场不经意的诉讼中,陈琼媛获得了胜利,终于看到了一丝曙光……

  后来,湖南省纪委副书记、省优化办主任周训刚责成湖南省优化办组织一个法律专家团对此案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久拖未决的原因在于衡阳市政府错误地将行政权用于解决民事纠纷,强行处置他人的权利,导致中新财茂公司的权利受损失,衡阳市政府对此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侵权赔偿责任。

(2004年元月,千龙网记者拍摄到的雁城大市场外观)

“空壳”公司“空手套白狼”

  1995年,中新财茂公司开始开发建设衡阳雁城大市场项目。三年后,中新财茂公司不但顺利地完成了拆迁工作,工程量也完成了一大半。后来,中新财茂公司与另一公司草签了一份《公司兼并合同书》,结果中新财茂公司法人代表陈琼媛发现,该公司不但不履行合同,还是一个虚报注册资本为5634余万元、并亏空3600多万元的“空壳”公司。

  “1994年以来,我通过社会筹资、银行贷款、外商投入等自筹方式筹资1800多万元,在衡阳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中新财茂公司,挂靠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衡阳分公司。”5月1日,曾经号称“衡阳亿万富婆”的陈琼媛在接受千龙网记者专访时说,中新财茂公司为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

  “我公司成立后,很快就投入市场开发。”陈琼媛说,该公司于1995年通过竞标获得衡阳市黄金地段——中山南路76至94号的开发权,开发建设雁城大市场项目(后更名为时代广场),分A、B、C三片建设,设计建筑面积6万余平方米。

  时至1998年11月,该公司已完成总建筑面积23600平方米及全部基础设施和配套工程。该公司办理该项目的预售商品房许可证,还办好了总面积9818.88平方米产权登记,同时领取了22份《房屋所有权证》。

  “经资产评估,仅A、C两区价值就达8680余万元。”陈琼媛说,完成整个项目大约还需要投入1200万元,正当她打算将《房屋所有权证》给银行抵押贷款时,湖南衡阳宏欣实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宏欣公司)副总经理蒋铁铭拿着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7266万元的营业执照前来和她洽谈雁城大市场项目转让事宜。

  “本来,项目转让只要签订一个项目转让合同就行了。”陈琼媛回忆说,后来,蒋铁铭一再向陈琼媛提出,“我们公司在长沙有2000万元资金很快到位,而项目转让既不利于以后工作,又时常产生矛盾,办起手续来相当麻烦,我们以兼并从简最好,便于尽快拿回在长沙的2000万元现金”。因此,陈琼媛答应了下来,双方开始协商兼并事宜。

  后经平等协商,中新财茂公司将该项目A、C区移交给湖南衡阳宏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续建,双方于1998年11月19日签订《公司兼并合同书》。合同双方还就兼并后的合同押金、运做方式、资金到位方式和日期都作了详细规定。合同中,明文规定如宏欣公司违约,中新财茂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宏欣公司负责赔偿损失等等。兼并合同签订后,中新财茂公司列具《雁城大市场项目资产负债平衡总表》移交宏欣公司,双方并签具财务认可备忘录。

  “合同签订后,宏欣公司迟迟不肯支付合同押金,这引起了陈琼媛的警觉,她就赶紧委托我调查该公司的财务状况。”日前,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曲尚志律师在接受千龙网记者采访时说,他在衡阳市公安局了解到,宏欣公司法人代表高崧云(又名申健生)涉嫌另一起重大诈骗案而被查处。

  经长沙天平会计事务所审查,宏欣公司实际投资为1631.3445万元,虚报注册资本为5634.6855万元,虚报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7.67%。而在1631.3445万元的帐面上,主要是以价值200万元左右的双峰金矿折抵1300余万元的实物投资,其中又有虚报的成分。

  此外,根据1997年12月30日衡阳市城南信用社与衡阳市宏欣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产权明晰界定协议》,新成立的湖南衡阳宏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还要承担该信用社下设的原四个公司欠该信用社的贷款1838万元,这笔贷款加上利息共计3600多万元。

(当事人陈琼媛的漫漫上访路)

官员充当“灰色保护伞”

  当陈琼媛发现与之签约的宏欣公司是一个名副其实的“空壳”公司之后,立即要求终止合同。此时,宏欣公司给衡阳市政府打报告,要求市政府成立协调小组。衡阳市政府个别官员出面“协调”,收走了陈琼媛手中的公章,竟然盖在陈琼媛毫不知情的《公司兼并重组协议书》上,并模仿陈琼媛的签名在《衡阳财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事会协议》签字生效。

  “我发现不履行合同的宏欣公司还是个负债的‘空壳’公司,就立即决定按合同中的有关条款终止合同。”陈琼媛说,当蒋铁铭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组织一些社会闲杂人员、煽动一些拆迁户,冲击政府机关,把矛盾扩大。

  “兼并合同签订以后,有一部分受蒋铁铭指使的不明真相的拆迁户上街堵路闹事。”4月29日,衡阳市政府副秘书长程少平受主管此案调查工作的衡阳市副市长王宏的委托、并代表衡阳市政府专门接受千龙网记者采访时介绍说,1998年12月14日,蒋铁铭的宏欣公司给政府打报告,要求市政府成立协调小组。第二天,衡阳市政府就专门成立雁城大市场续建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兼并、续建工作矛盾和实际问题,并由时任市长助理的夏德志担任组长。

  “由于衡阳市政府个别领导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陈琼媛确实被害得太惨了。”日前,湖南省政府督察室副主任邓承甲在接受千龙网记者独家专访时介绍说,2002年,他先后收到陈琼媛的投诉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发给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访督字[2002]第8号”文件,开始介入负责调查督办此案。

  “在衡阳市政府第66次市长办公会上,陈琼媛提出宏欣公司虚假注册、没有经济能力、不履行合同等,要求按正常程序终止兼并合同。当时,担任该市市长助理夏德志站起来拍着桌子给予否定。”邓承甲介绍说,会后,该协调小组促使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调小组成员郭华还代表政府强行收缴中新财茂公司的公章、资质证书、红蓝线图、产权证和其他档案资料。

  “紧接着,发生了最令人感到震惊的事实。”邓承甲详细地解释说,1998年11月21日,已被该协调小组收缴的中新财茂公司的公章,竟然盖在了宏欣公司单方面起草的《公司兼并重组协议》上,并据此成立“衡阳财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有人模仿陈琼媛的亲笔签名,签在单方面选举陈琼媛为监事会主席的《衡阳财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上,使之生效,将中新财茂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兼并”。

  1998年12月31日,衡阳市财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单方面从该协调小组取来被收缴的中新财茂公司建好的7167平方米的商场的房屋所有权证,到城南信用社抵押贷款2350万元。这笔款项由城南信用社主任申健生贷给蒋铁铭,蒋铁铭又将这笔钱转给了高菘云。而“申健生”和“高菘云”两个身份证实质上是同一个人。

  很快,衡阳市建设委员会也于1999元月26日下发文件批准将中新财茂公司变更为“衡阳市财茂房地产公司”。同年2月4日,又将雁城大市场项目转交由“衡阳市财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续建,而“衡阳市财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宏欣公司的子公司。

  中新财茂公司和项目都被变更后不久,1999年3月底,夏德志在衡阳市城南公安分局召开协调会议。邓承甲还特意向千龙网记者强调一个细节,会上,夏德志要求陈琼媛交出有关雁城大市场所有的资料和全部房屋所有权证。陈琼媛则列举蒋铁铭伪造《公司兼并重组协议》成立衡阳市财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侵害了她自己公司合法权益的事实。夏德志立即拍着自己的胸脯说:“你去告蒋铁铭,是我要他们这样做的。”

  当年参加过这次会议的曲尚志律师回忆起当时的情景仍然记忆犹新,他说,当时,到会的有正义感的干部包括衡阳市城南区政法委副书记李家光、市建材局副局长杨承亮、市城建科长王正仲等人,他们见状都纷纷离开会场。

  1999年5月4日,衡阳市政府再次召开办公会议,在未通知陈琼媛参加的情况下,全面冻结了中新财茂公司在《公司兼并合同书》中的各项权利,至此,该公司的一亿余元的资产全部被衡阳市财茂房地产公司侵吞。1999年3月2日,宏欣公司“金蝉脱壳”、摇身一变,变更为湖南富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并由“高菘云”担任法人代表。

[NextPage]艰难诉讼打了8年“抗战”

  中新财茂公司被吞并后,
陈琼媛一纸诉状将宏欣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均驳回了陈琼媛的诉讼请求。事后,陈琼媛发现,衡阳市政府发函给法院,以行政手段干预司法公正。陈琼媛欲告无门,不得不走上上访之路……

  1999年5月6日,中新财茂公司法人代表陈琼媛就《公司兼并合同书》纠纷案向衡阳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宏欣公司向该法院提供了衡阳市人民政府(1999年第7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该法院以市政府协调小组对此案进行了处理为由驳回了中新财茂公司的起诉。

  之后,中新财茂公司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诉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衡阳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衡阳市治理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致函湖南省治理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大、省高院,要求敦促省高院停止陈琼媛诉讼一案的开庭审理、驳回陈琼媛的起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又驳回了中新财茂公司的起诉。

  中新财茂公司不服省高院裁定,又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也以本案已经衡阳市城北区法院驳回起诉,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为由驳回了中新财茂公司的上诉。当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后,蒋铁铭等人奔走相告,大摆筵席、鸣放鞭炮以示庆祝。

(蒋铁铭接受千龙网记者采访)

  “蒋铁铭还趁我住院期间,设置圈套将我的办公室霸占,并驱赶我公司的职工。”陈琼媛说,蒋铁铭以宣布“放假一个月”为由,要求中新财茂公司的职工把办公室和办公桌的钥匙交给他们,等候通知上班。但是,一个月后,该公司数十名职工再去上班时,被强行赶出来。一直至今,数十名职工生活都没有着落……

  “这时的陈琼媛,从一个拥有数千万资产的富婆真正沦落为一个街头乞丐。”邓承甲介绍说,陈琼媛的丈夫和她离了婚,孩子给了丈夫,陈琼媛也流落到街头,生活完全依靠亲友接济。后来,她的一个中学老师得知情况后,就让她住在一套接近废弃的老房子内。

  之后,一无所有的陈琼媛开始上访。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2年9月9日下发的督办函,该督办函认为“衡阳市政府的行为,实质上堵死了中新公司依法维权之路,为宏欣公司的非法侵占创造了条件”,并要求湖南省政府督促衡阳市政府,以负责的态度,尽快作出公正的处理。邓承甲立即呈送有关领导批阅,湖南省省长周伯华也作了重要批示,要抓紧办理此案。

  “遗憾的是,衡阳市政府个别领导还是利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邓承甲说,2003年7月15日,衡阳市房产管理局在《衡阳日报》刊登公告注销中新财茂公司在雁城大市场的7本房屋《所有权证》……

  这时,一个律师在了解陈琼媛的情况后,就义务帮助她打赢了这场官司。消息传开后,陈琼媛8年“抗战”的历程也随着法院《判决书》的下达而公之于众,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同情。

  日前,千龙网记者在一审《判决书》中看到,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新财茂公司虽与宏欣公司签订《公司兼并合同书》,但该兼并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实体兼并,完全是为续建雁城大市场开发建设项目所需而为,这在双方所签订的《公司兼并合同书》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形成的《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中得到证实。”

  该法院还认为,《公司兼并合同书》签订后,由于双方就某些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以致酿成纠纷而诉诸法院。诉讼期间和终结后,衡阳市人民政府曾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和处理,终以分歧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告终。至此,双方之间的合作纠纷处于尚待解决之中,故事实上双方的合作失败。然而,衡阳市房产管理局却规避该事实,为了使衡阳市财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贷款抵押目的得以实现,在该7份产权证中所涉房屋未发生因灭失和他项权利终止等法定注销事由的情况下,公告予以注销,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一次胜利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

  “这次胜诉让我看到了8年‘抗战’的胜利曙光,也让我看到了法律是公正的。”陈琼媛告诉千龙网记者,面对十多个违法行政的衡阳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陈琼媛又一次陷入了恐惧:挨个挨个地告下去,什么时候能结束这场马拉松式的官司?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记者专门就此案当面采访了湖南省委书记杨正午,并将大量证据交给了杨正午书记,他亲自审阅案情后,立即指示衡阳市主要领导督办此案。其实,据千龙网记者几经周折调查核实,2004年初,湖南省纪委副书记、省优化办主任周训刚曾经作出批示,责成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律师援助中心专门组织十多位专家,为整个兼并纠纷案的解决提出了建设性的书面《审查意见》,并派专人专程到衡阳将《审查意见》传达到了衡阳市委、市政府。

  这份《审查意见》认为,通过各类书证、物证复制件予以证实,当可认定,本案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应当通过平等协商或者法律程序解决。但是,衡阳市政府运用行政权力进行处理,且未尊重权利人中新财茂公司的权利,其行为不但错位,而且具有明显的行政侵权性质。因此,本案久拖未决的原因在于衡阳市政府错误地将行政权用于解决民事纠纷,强行处置他人的权利,导致中新财茂公司的权利受损失,衡阳市政府对此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侵权赔偿责任。

  “由湖南省优化办责成衡阳市人民政府处理好本案或者依法赔偿中新财茂公司的经济损失。”该《审查意见》还建议,衡阳市人民政府在处理宏欣公司与中新公司的合同纠纷中,在双方当事人没有参与,尤其是中新财茂公司没有参与的情况下,处分了中新财茂公司在合同中的各种权利,且已成为不可挽回的事实,以致中新财茂公司的合法权益不能通过法律程序予以救济,责任在于衡阳市人民政府。

  该《审查意见》中说,因此,衡阳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好中新公司在合同中的相关权利不但责无旁贷,而且是唯一有条件处理的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可以依职权责令宏欣公司履行公司兼并合同书中的各种义务,否则,可以纠正政府先前对此的不当行为,让中新财茂公司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救济。如果衡阳市政府既不能责令宏欣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又不能纠正本身对此的不当行为,那么就应当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该《审查意见》认为 ,1998年12月21日,湖南衡阳宏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宏欣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衡阳公司财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公司兼并重组协议》应确认为无效。因中新财茂公司的公章在1998年12月19日已由衡阳市政府收走,而该月21日中新财茂公司已不可能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很明显,加盖该公章不是中新财茂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通过必要的程序确认该合同无效。

  “我们接到交办案件后,十分重视,根据省、市领导的批示精神,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多次进行了协调和处理。”2004年6月8日,衡阳市委、市政府优化办在给湖南省优化办的《关于终止协调原中新财茂公司与原宏欣公司兼并合同纠纷一案的情况汇报》中说,由于双方分歧很大,特别是衡阳市财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宏欣公司的全资公司)在实施兼并经协调将该项目所有资产已经过户到其名下后就不履行合同,也不接受我们所提出的协调意见。因此,协调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而我们没有强制裁定的权力,建议终止对此起案件的协调工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该汇报还表示,要建议法院重新受理此案,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不再行政干预此案,不得行政干预司法办案,并协助司法机关调查,解决好相关问题,如陈琼媛经济上有困难,建议通过法律援助方式,减免相关费用,以便此案得到法院的公正裁定和判决。

(衡阳市政府副秘书长程少平)

  “我们欢迎新闻媒体进行监督。政府过去的行政干预,尽管是错误的,但是在当时还是有效地解决了拆迁户闹事的问题,维护了社会稳定。”4月29日,衡阳市政府副秘书长程少平在接受千龙网记者专访时表示,首先,政府决定要尽快将中新财茂公司的公章归还给陈琼媛。而衡阳市委书记徐明华对此案也非常重视,他在专题会议上提出了五点意见,既要维护陈琼媛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蒋铁铭的合法权益,还要维护市政府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要支持、引导和帮助陈琼媛走诉讼道路,继续状告政府,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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