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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


[  环商数据    更新时间:2007/3/22  ]    ★★★

    第一条  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

    具体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

    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负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商议决定,或以国家定价决定。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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