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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


[  环商数据    更新时间:2007/3/22  ]    ★★★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

    (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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