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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银行业监管三管齐下


[  上海证券报    更新时间:2005/5/23  ]    

    自银监会成立以来,中国银行业监管强化的趋势就日益明显,银监会在借鉴国际上先进行银行业监管理念和监管措施的同时,结合中国银行业发展的体制、社会信用、宏观经济环境等诸多方面,对中国银行业实施了灵活但又越来越严厉的监管。


  首先,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产生影响最大的当数资本充足性管制。2004年,巴塞尔银行委员会通过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确立了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等在内的相辅相存的三大支柱,扩大了风险资本的范围,把操作风险也纳入到了资本监管;同时,除计算信用风险的标准法外,新协议允许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银行使用自己的内部评级体系计算资本充足率。尽管中国并没有立即顺应国际银行业监管的这一新发展,但巴塞尔新协议代表了先进的银行业监管理念和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逐渐完善的风险管理最佳实践,是我国商业银行今后的努力方向。为适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监管部门对风险监管将如何准确地对内部评级模型的有效性实施监管;同时为市场约束的基础是提高透明度,完善商业银行的内控体系。为适应这些变化,监管必须由合规性监管转向体系评价和合规性监管相结合。

 


  我国虽然还未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对商业银行实施风险监管,但在2004年银监会就对商业银行提出了提高资本充足性、提高拨备覆盖率和提高利润率的"三提高要求",同时,银监会也要求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至迟在2004年底不得低于8%,其它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2006年达到8%的最低要求。风险加权资本充足性管制,会相应地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另外,由于不同的资产规定的风险权重不同,因而商业银行的不同资产配置也会有不同的资本要求,预期损失的拨备覆盖率要求也不一样。中国的银行业如何适应这一风险加权资本监管要求,更合理有效地配置各类资产,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又最大限度地获得应有的利润,是我国商业银行在新的监管环境下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

 


  其次,对商业银行产生重要影响的另一个措施就是强化银行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随着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银行机构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倒闭的可能性加大,为了充分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必须允许部分经营管理不善的商业银行破产,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必须尽快建立。市场退出监管是在银行机构发生信用危机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时,为保护存款人或投保人利益并恢复市场秩序而有必要关闭该机构,以及其他原因主动退出市场时,依法对退出全过程的监管。我国《商业银行法》对此种监管设了"接管和终止"专章,但是该法对银行因破产或主动退出市场的监管之规定过于简单,对关闭中债务清偿原则、债务重组、有效资产的承接、被关闭银行的托管等均无规定。另外,我国尚无针对一般企业的破产法,何况银行的破产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法制必须对破产程序的各种问题设置监管。我国未来数年中会建立存款保险机制,这些都将导致金融监管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退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意味着商业银行的软预算约束将会有所弱化,接管和终止、破产等都是解决无效率的银行机构最后迫不得已的措施,也是提高银行业市场效率的必要措施,它也意味着,陷入资不抵债、像以前那样早已陷入技术性破产但依然安然自得地开展各项业务的时代,将逐步告别我国的银行体系。

 


  第三,市场机制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约束会日益增强。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是信息的充分披露。在透明度提高的市场环境下,利用市场约束机制对商业银行实行市场监管约束,将是未来中国银行业监管环境的重要变化。目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主要依据是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但信息披露还不能有效满足风险监管的需要,银行业的信息披露还很不完备、不及时、不真实、不具体,在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方面都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如何强化并严格执行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是一项紧迫工作。为此,监管当局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明确界定各披露主体对信息披露行为的主要责任;二是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按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7年和1998年颁布的《加强银行透明度》、《信贷风险披露最佳做法》的有关规定,针对不同的披露对象,对银行机构需要披露的主营业务、经营管理、经营业绩、风险因素、风险管理、资本状况以及会计政策与实践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规范,以增进信息内容的国际可比性;三是采用科学的信息处理技术,并在信息的传递上做出制度安排,以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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