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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尔街20年最大内幕交易曝光,13名白领暴富


[ 李昕 财经杂志    更新时间:2007/3/20  ]    ★★★

    监管部门与麻省理工大学(MIT)联合开发维护的软件系统,将各类能影响市场的“重大消息”同交易记录进行比较。用来比较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利好或者利空消息、各方分析师的股评信息、《华尔街日报》和《商业周刊》等媒体的突发性报道或相关股票推荐等。实时监控的交易内容,则包括股票、期货、债券、股指基金、封闭式基金等。一旦信息发布前有大量交易行为,监控部门能迅速调集相关资料进行核实,看此投资者是否有获得内幕消息的途径。

    “我们建有强大的数据库,包括公司高管和主要股东的资料、他们的家庭成员、甚至所在高尔夫球俱乐部的会员等。”纽交所发言人克里斯蒂安布拉克曼(Christian Brackman)对《财经》记者说。

    去年9月,纽交所市场监控部门主管在国会作证,表示一旦怀疑有内幕交易出现,监管系统能为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包括交易参与者的姓名住址、投资人的交易历史和常用策略分析 、股票所属的上市公司近期活动和会议、会议主要内容和参与人员纪录等。

    下一代监控系统——案内分析监控(Inter-Case Analysis surveillance)很快将在SEC和自律机构投入使用。SEC主席考克斯(Christopher Cox)对媒体介绍说,案内分析监控系统能高效地全面分析交易类型和惯例,更迅速地调集相关人员的交易和个人档案,必将进一步加强内幕交易的执法。

    经过发现和初步调查,一旦SEC决定立案,由自律机构与SEC平行展开调查;如果案情严重,则有司法部和FBI介入侦破。有此天罗地网,不难理解SEC为何每年能提起30个至60个内幕交易诉讼。

    诱惑难挡

    世界各国对内幕交易均有立法,认为其损害了市场的效率和公平,理应打击,但执法力度殊异。英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 FSA)近日公布一份报告,显示2005年伦敦交易所23.7%的并购案前都存在内幕交易行为,而英国起诉的内幕交易却寥寥无几。

    “欧洲很多国家不认为内幕交易是错误行为。在日本,公司之间有众多联系,很多互为股东,连恶意收购案都从未出现过,内幕信息交易在所难免。”海宁教授对《财经》记者说,“而美国的法律强调保护中小股民的利益,希望为他们参与市场营造一个公平环境。”

    美国的内幕交易也分合法与非法两种。对于公司内部人员而言,如果他们预先制定好一个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计划,按部就班执行交易,便被视为合法。有的上市公司专门留出窗口,在几十天的时间段内不发布任何影响市场的消息,内部股东可在此时间段内安全完成交易。

    金融中介机构本身对内幕交易有所防范。所有的机构都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

    例如,UBS的分析部门规定,准备发表的分析报告是“市场敏感信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分析部门以外的人泄露,无论是否在公司内部。从操作上,几乎所有的金融公司要求员工只能在本单位内开设交易账户,以期更好监督员工的交易行为。

    目前只有美国对非法的内幕交易同时提起民事和刑事诉讼。美国司法人员判定内幕交易往往衡量三个原则:交易发生,交易者拥有非公开的内幕消息,并且违背了信托责任。对于信托责任的阐释是决定执法覆盖范围的关键。

    内幕交易立法之初认为,信托责任仅限于传统内部人,即公司的管理人员、董事和持股超过10%的大股东。

    伴随市场的发展,逐步推广到“临时内部人”,包括政府监管人员和银行、律师、会计师等金融服务人员,认为他们对公司负有临时信托责任,也对自己的雇主负有信托责任。例如此案中克洛塔和古登伯格便分别违背了对摩根士丹利和UBS的信托责任。

    但是此案中尚存疑问的,是偷偷跟随富兰克林账户炒股的同事们。他们的跟风行为是否对任何公司负有责任?海宁教授认为,“如果SEC能证明他们跟随交易之时,知晓富兰克林的消息来源是非法内幕信息,也可被视为非法。”——只是证明这一点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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