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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能走出治乱循环


[  中国商企网    更新时间:2006/7/29  ]    ★★★

  历经五次清理整顿的信托业又一次走到了十字路口。随着年初以来,青海庆泰、金新信托、德隆事件等问题的暴露,社会各界对信托业再次提出质疑:我国的信托业为何总是问题不断?会不会遭遇第六次清理整顿?究竟 
 
能不能走出“混乱—治理—再混乱—再治理”的恶性循环?围绕着上述话题,记者与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副所长、研究员邢成博士进行了对话。

  自律缺失已成信托业痼疾

  记者:面对信托业最近暴露出来的问题,不能不让人产生这样的疑问——经历过五次清理整顿的信托业,为什么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其内在的根源是什么?是不是如有分析所指出的,是因为外部环境恶劣,迫于生存压力的无奈之举?

  邢成:首先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信托业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实质上是个别公司微观层面上的经营问题,而非宏观层面上整个行业的制度定位问题。

  从目前发现的问题看,集中存在于两大环节:一是决策管理环节,主要表现为战略目标不明确、治理结构不健全、决策流层不科学等;二是业务经营环节,主要表现为挪用信托财产、对客户承诺或变相承诺保底受益、不规范的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突破集合资金信托200份信托合同的限制、异地经营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以及风险管理不到位等等。

  那么,是不是像有些观点所讲的,信托公司之所以违规经营,是迫于缺少资金来源、缺少资金投向、外部环境和制度严酷所造成的生存压力?我的回答是否定的。

  当然,与银行能够吸收存款相比,信托公司的资金来源肯定受到限制。但是,与大量没有融资功能的投资公司相比,信托公司作为一类金融机构,即便是严格地按照规定发行200份信托计划,每次募集上千万还是很轻松的,再加上数亿乃至十数亿的自有资金,根本不缺资金来源。再者,一个企业的业务和规模扩张,要与自身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相符。一个几个亿的机构如果总想着去做“放卫星”那样的大事,只能说明你这个企业的定位和发展战略有问题,容易产生风险就在情理之中了。

  再看看信托公司缺不缺资金投向。要知道,在各类金融机构中,信托公司是唯一一个既能介入资本市场,又能介入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机构,其投资领域最为广泛、最不受限制。这是一柄双刃剑,既是好事,说明信托公司的业务选择范围宽;同时也可能是坏事,选择太多了,我们有的信托公司反而眼花缭乱了,盲目投资,进入一个又一个误区。

  最后看看信托公司的外部环境。自从2002年“一法两规”颁布实施以来,信托业进入了最为宽松的时期。举几个例子,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与证券公司推出集合理财业务需要报批相比,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各家信托公司可以不受限制地推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只是从去年下半年开始,部分地方的银监机构才开始要求对此类产品进行报备。此外,信托公司为解决信托产品发行规模所进行的摸索和创新,很长时间内监管部门采取了理解和宽容的态度,外部环境是相对宽松的。

  记者:那么您认为,造成少数信托公司屡屡违规的根源是什么?

  邢成:目前所暴露出的问题,无一不与信托业的“自律缺失”有着必然的联系。自律缺失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信托公司个体自律观念的淡薄;一是整个信托业的行业自律体系和组织建设滞后。

  可以说,当前所发生的主要问题都是个体自律观念淡薄的表现。归纳起来,有这么几点:一是部分信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制约机制严重缺失。所以前不久召开的全国信托公司工作会议,监管部门提出信托公司应特别重视建立健全“大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小三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并使之真正发挥作用。二是合规经营观念淡薄,违规开展资金信托业务,置“一法两规”和“314号文件”的明确规定于不顾,间接甚至公开突破200份信托合同发行上限、不得承诺保底收益以及异地开展业务的有关规定的“红线”。三是大量进行非正常关联交易,违反市场公允原则。四是信息披露不规范,等等。

  除了信托公司个体自律管理的不足外,信托业行业自律体系建设长期滞后。即使是在全面实行分业管理之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甚至期货业都已相继成立了行业性自律组织,但前一段时期信托业行业性自律组织的组建工作仍然步履蹒跚。

  “治乱”循环有望打破

  记者:既然自律缺失是我国信托业的痼疾,那么,对其应当如何根治?

  邢成:一方面,要健全行业自律体系,强化自律管理。在这方面,我们欣喜地看到,今年6月,中国信托业协会在中国银监会大力支持和业内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终于获得筹备批准。信托业协会成立之后,将有助于我国信托业“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的确立。建立行业自律规范、制定行业标准、开展从业资质培训,将成为信托业协会成立之后当务之急的三大任务。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对信托业的监管思路应重在事前引导和制度建设,改变过去“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在这方面,我认为,已经出现了积极的变化,这就是此次银监会提出的信托业评级分类管理模式。

  评级分类管理,采用了市场化的手段,遵循与国际接轨的原则,根据“奖优罚劣”的思路,把信托公司按照经营状况、资产状况、效益状况等加以划分,实施不同的监管。一方面,这种区别对待的做法,避免了过去一个害群之马导致全行业遭受一刀切式的清理整顿的局面;另一方面,为今后我国信托业在市场原则下更有效地进行资源和行业整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今后我国信托机构数量的增减变化将会更多地通过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等市场化手段实现。

  记者:那么,您认为通过推行分类管理,我国信托业有没有可能打破“混乱—治理—再混乱—再治理”的状态?

  邢成:完全有可能。第一,此次监管模式的变化,与前五次清理整顿的性质根本不同。以往清理整顿的制度设计就不合理;第二,与以往相比,信托业的法制环境已大为健全。现在,我们有了“一法两规”(《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暂行管理办法》),监管部门还在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托经营机构管理条例等多部条例规章;第三,相对而言,现有的信托公司资产状况、经营状况都有所改善和提高;第四,银监会成立后,有了专门机构监督管理信托业;第五,伴随分类监管体制、自律管理组织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必将为信托业的良性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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