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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媒体不应缺位


[  第一财经日报    更新时间:2006/6/28  ]    ★★★

  酝酿多时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经6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后,6月24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

  草案明确规定,突发事件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要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对新闻媒体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对突发事件应对进行严格法律规范过程中,上述有关新闻媒体报道管理的规定,显然极具突破性示范意义。我们认为,这充分表明新闻媒体在突发事件应对中作用独特,同时也应当看到,要真正管理好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有关规范恐怕还要考虑得更加全面、可行。

  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能力,使政府能在法律框架下规范处理突发事件,以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公众对此当然非常理解、支持。但对多数公众而言,要获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则有赖于相关政府部门和新闻媒体能否准确、及时地进行发布和传播。

  从过去的经验教训来看,突发事件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出于种种原因,缓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的情况并不鲜见,特别是对新闻媒体通常会严格封锁消息。在这样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新闻媒体只能依靠自身努力四处探听、调查、报道,记者采访因此受到暴力威胁,媒体报道横遭权势干预的情况屡见不鲜。比如2001年广西南丹矿难发生后,连《人民日报》记者也不得不冒着生命危险,冲破地方政府重重阻碍,才得以将真相率先揭露。

  当然也不可否认,由于无法从地方政府等正常渠道获知真实情况,加之受媒体竞争和新闻职业能力所限,过去一些新闻媒体对突发事件的报道,的确存在一些不够准确的地方。甚至有个别新闻媒体丧失起码职业道德,在未经核实和调查的情况下就进行虚假报道,这都不利于公众准确、及时地了解突发事件真相,也容易引发不必要的信息混乱和公众恐慌。

  正本清源,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要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管理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首先需要规范的无疑是地方政府的信息发布。就是说,对突发事件应对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从而让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有据可依,减少媒体和公众的信息不对称。

  我们注意到,此次提交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对相关信息发布予以明确规范。地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报送、通报、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缓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都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就是说,立法者并不排除这样的情况: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今后仍有可能出于种种考虑,不按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地发布有关应急事件的信息,甚至还可能发布虚假信息。但按该草案规定,新闻媒体除了照登这些可能不够真实的信息外,无权自行组织调查或相关报道。

  其结果自然会很不令人乐观:不规范的甚至虚假的信息,只要是经过地方政府发布,就可以畅行无阻地通过各新闻媒体广为传播;一旦新闻媒体“擅自”对突发事件进行规定报道以外的调查或报道,则随时可能被突发事件所在地政府处以罚款。

  这样的责权设置,也许有利于突发事件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统一应对行动,但却很不利于新闻媒体更具建设性地发挥积极作用,更不利于公众全面、及时了解情况。

  我们充分理解,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理念,是要保证政府有效控制危机、保护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的同时,尽量将对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那么,立法的关键就要让政府运用各种社会应急资源的行为,具有更高的透明度、更大的确定性和更强的可预见性。这其中自然包括如何准确、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并妥善规范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如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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