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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进入“想唱就唱”繁荣期,纠纷凸显立法盲区


[  新华网    更新时间:2006/5/23  ]    ★★★

  套用“想唱就唱”这句“超女”的广告词,我国的博客时代正在进入繁荣期,说它“想写就写”、“想贴就贴”,可能正是时下很大一部分博客写作现状的写照。如此状态下,博客内容鱼龙混杂,对他人、企业、社团、组织等主体权利的侵犯也日益严重,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侵你权,不商量

    “本来一开始都是日记体的记录,但写着写着,边写边看,边览边读,博客好像慢慢地变成一种注意力的竞赛了。”正读研二的小陆认为,一旦和“名”挂上钩,写博客的人心思就开始寻求“出奇制胜”,抛出吸引眼球的内容来。如何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呢?“揭密”、“写真”、“瞬间”的刺激性图片;抖人家底的“泄密”;亲热的生活“曝光”等等……便开始层出不穷地出现了。他打开网页给记者看,标题为“公园情侣”,里面自然少不了有年轻人激情难耐时的表情和动力。他又打开另一个网页说:“你看,这一页是将我们当地一个校长的资料和电话都登上了。据我了解,这些资料是不能登的。”

    “明显就是侵权了。放在网上传播等于是向全社会公开,这已经不仅仅是道德的问题了。”华辰律师事务所(北京)律师付明锋认为,起码的,其行为肯定是侵害当事人的利益。对博客隐私侵权的界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许海建分析:名人的隐私权,具体到个人私生活问题上,并不仅仅是没有歪曲事实,没有侮辱诽谤,就不涉及隐私权。关于侵犯隐私权有很多种类,其中重要的一种是,如果评论不当的话,就构成侵权。评论不当的意义就是,在有关部门确定名人构成犯罪或者构成违法之前,在事实基本属实的前提下,如实刊登没问题。但再加进去恶意的评论,就会造成对他人社会评价的贬损,构成侵权。

    还有一类是对企业商业秘密的抖搂,或是对知识产权的侵害。

    加利福尼亚一家法院即将裁定3名遭苹果公司起诉的博客作者是否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这3人被控在自己的博客上泄露苹果公司的商业机密。法院去年的初审判决称,博客作者不受“记者有权保护新闻线索来源人身份”的法律条款保护。此后他们提出上诉。在这起案件中,苹果公司认为被起诉的3名博客作者不是正式媒体工作人员,因此不享有相应权利。当地的法律保护传统记者的权利,但同时规定透露新闻线索来源是有损公共利益的行为。

    其实,最近因为个人博客危及到公众利益的新闻不断曝出,也给社会生活添加了一段又一段的猛料。不过2005年这个博客之年,的确造就了很多奇才,让一些早就想展现自己才华而抑郁了很长时间的人,在网络世界里翻滚了一回,并且还将继续。针对苹果公司与博客产生的这起纠纷,美国司法部门准备明确博客作者的权利义务。随着博客大量出现,限定博客作者的权利和义务似乎已经迫在眉睫。“美国面临的问题,中国一样要面对,并且更应以此为鉴。”

    司法解释“不全”

    网民“翘首以盼”

    博客以惊人的发展速度成了互联网的“重头戏”,它的“规模效应”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一时间还很难用已有的法律给予详细的解答。博客网的程律师告诉记者:“目前博客侵犯隐私权还没有一个非常完备的司法解释,只能从民法等法律中找到相关解释。”程律师认为,一旦在博客里出现侵权行为,责任应该由博客发起人承担,因为侵权的源头是对方,应该承担全部责任。程律师还表示,网站注册用户有权发表文章,只要不涉及反动、色情内容,就没理由、也没权利删除。除非按网站要求,提供书面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申请,证明文中的人就是他。

    记者通过搜索“博客侵犯隐私权的看法”,结果显示网友的普遍观点:只要自己写的是事实,没有捏造诽谤就行了,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很多博客上都以讲故事或作评论来间接揭人家的隐私,其中也不乏点名道姓的,况且国家并没有出台博客法规。”一位名叫“开心工作”的博客写手道。

    有关博客个人隐私权所产生的新问题博客用户不得不面对。“还是制度的缺失,但不能因为制度有缺失,人们就不要理性了!”付明锋律师告诉记者,“最起码可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中寻找答案。”虽然个案接连发生,与博客有关的法律规定却仍然呼之未出。网民楼玉春说:“现在,手脚麻利还是反应迟钝,对法律的制定者们来说,已是不容回避的问题!”

    博客空间自我发挥

    无约束导致侵权

    网络博客空间的最大优势是个人充分拥有自己博客的支配权,可以任意写清道明个人所想、所闻、所见以及对某一事件的看法和评价,拥有了这些无限大“权利”的博友,不少人想获得更多人的追捧和关注。赚得眼球获得最大限度点击量成了部分博客朋友的写作动机,于是涉及个人名誉、隐私的东西难免会展现在博客上;另一部分博友完全出于泄愤,让自己的不满情绪通过博客平台得到释放,这种损人利益发泄情绪的做法,可能就会因为偏激的语言成了自己走上被告席的充分理由——侵犯了他人名誉权和隐私权。

    南京一位大学副教授状告中国博客网“名誉侵害”,就是叫“长套袜”的博客网友贴出“烂人烂教材”文章,文章内容署名都是教授真名,由此而引发的一场官司纠纷。陈教授与中国博客网联系,要求删除该帖,但网站要求陈提供证实身份等的材料。由于意见不一,文章一直留在网上。他作为原告的理由是让更多的网站明白,它们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成为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工具。被告中国博客网认为网站注册用户有权发表文章,只要不涉及反动、色情内容,我们就没理由、也没权利删除。陈未按网站要求,提供书面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申请,证明文中的人就是他。就这样,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最终对薄公堂。

    最终的案件还在审理当中,不过已有所闻的“长套袜”博客主人已经在自己的博客里作了“相关解释”。记者进入“长套袜”博客网页看到,这位事端发起人主动承认了错误,并删除了那篇帖子,他解释道:“我的最大的疏忽就是一开始没想到会被外人看到,造成今天的局面……至少我不能明知不合理还让它存在下去。”

    从这起博客侵权案件双方的抗辩理由来看,很难从现有的法律条文中找到承担责任人,各自都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用有限的法律为自身辩护。而在事端的发起人那边,最终还是害怕事情进一步闹大,出于道德层面考虑做出了删帖道歉举动。试想,要是查出来了“长套袜”博客主人的身份,要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那么这个“肇事者”又将会拿出何种法律抗辩理由来呢?

    建立通用法则

    弥补法律空缺

    虽然博客至今没有成文的法规,导致官司案件增多,但并不是就没有“解决之道”。著名的互联网分析师吕伟钢认为,我国存在立法滞后及执行两大问题。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判决要依据已经颁布的法律,或者高级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同于英美的判例法有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但不管成文法还是判例法,都应该有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也就是不管在什么新生领域,只要是非善意的、故意的侵权行为,在传统领域适用的法律,都应该自动适用到新生领域,中国目前的发展形式也同样需要这么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许海建认为,在递增的博客案例中,其立法呼声不断高涨,这种操之过急的心态不太可取。

    当前博客快速发展,立法滞后成为大问题。互联网出现才这么短时间,就产生了如此多的问题,对人类很多领域的传统思维提出了新的挑战,而且,这种趋势在将来还会加快。博客的发展现在是一日千里,而立法有着严格的提出、审议、表决、公布法律议案的程序。许海建不无疑虑地说:“我们的立法怎么能跟得上互联网的发展速度呢?或许等我们的法律公布后,又出现了新的网络形式了,所立的法很快又不管用了,能起什么效果呢?”

    现有法律能运用到当前的博客吗?许海建认为博客带来的问题,不外乎是人格权问题(包括名誉权和隐私权),言论自由问题,著作权问题。这些问题如何规范,在有人打破规范后该如何救济,从现有法律里大多都能找到处理方案。而且,我们要正确看待法律的作用,法律在对社会的调整中,要使无一物伤情、无一事失理,根本不可能。试图包容全社会领域,实现全面的无遗漏的法治,实践证明这只是空想,因为社会问题总是层出不穷的。

    有法律专家也称,目前博客们所遇到的问题,虽然立法方面也有盲区,但并不是完全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面对互联网,无论是网络的经营者,还是使用者,大家都应该增强守法意识,大家都应该遵守现有法律。(记者 张然 实习生 黄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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