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
北京喜达康公司违法广告案
案情:北京喜达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将北京市营养源研究所1993年被北京市科委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喜达克”香菇营养液,改名为“喜达康”香菇菌丝体营养液进行生产并销售。当事人在网站链接、光盘及印刷品散页中出现了“北京市863火炬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常用于癌症辅助治疗和病毒性肝炎的治疗,防止肿瘤转移扩散”等内容的宣传。
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工商局丰台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
点评:既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同时实施了食品广告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
■案例6
桂花鸭促销员改换标签日期案
案情:北京桂花鸭食品有限公司促销员孟祥超于2004年1月7日上午将“桂花牌五香酱兔肉”包装上标明包装日期为“2004年1月6日”的旧价签撕下,重新包装并贴上标明包装日期为“2004年1月7日”的新价签上架销售。北京桂花鸭食品有限公司驻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交道口店的熟肉制品专柜的促销员段明升于2004年1月7日上午将两盒“桂花鸭心”包装上标明包装日期为“2004年1月6日”的旧价签撕下,重新包装并贴上标明包装日期为“2004年1月7日”的新价签上架销售。
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工商局东城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95万元。
■案例7
恒久阳光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2004年3月份,市工商局崇文分局接到6起投诉北京恒久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销售的保健食品“唐恉康”胶囊,服用后出现不良反应的申诉。经调查,发现该分公司在北京若干社区召集中老年人举办保健知识讲座,同时推销其代理的“唐恉康”胶囊。该分公司擅自在宣传材料中,宣传它的“药用机理”和“对糖尿病并发症有明显疗效”。同时,在彩页所夹放的铅印宣传材料中,编造患者使用体会,误导消费者。
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经调解,该分公司退还了16名消费者的购货款,总金额为21750元。工商局崇文分局依法对该分公司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