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失利引发连环命案缠身
袁宝璟头上这些耀眼的光环,因为一个人的意外被害和警方的深入调查而黯然失色。随着案件的公开审理,司法机关认定的袁宝璟雇凶杀人的黑幕也开始大白于天下。
这个被人枪杀于自家楼下的被害人名叫汪兴,辽宁省辽阳市人,1958年生,大连警官学校毕业后,在辽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当警察。由于他破获了百起以上大案要案,获任刑侦支队专案队队长,被当地人誉为“辽阳亨特”。汪兴在辽阳红黑两道都是很“罩得住”的大哥级人物,社会关系非常复杂,和辽阳几位“笑傲江湖”的大佬级重量人物关系非同寻常。
袁宝璟与汪兴的相识是在1985年。当时汪兴被单位送到北京公安大学培训,在进京的火车上,袁宝璟与汪兴相遇,两人一见如故。
在京期间,汪兴经常与袁宝璟通电话,成为无话不谈的朋友。见袁宝璟生活困难,汪兴还经常掏钱请他下馆子。这时候,他们还是“大哥”与“小弟”的关系。
1992年,袁宝璟像变魔术一样,其注册的建昊公司获利200多万元。这让汪兴非常受震动,他的心理强烈不平衡了。就在这一年,汪兴脱下警服下海经商,他开过私人侦探社,赴俄罗斯当过国际倒爷,但都未获成功。之后,汪兴干脆投奔了袁宝璟。
进京后,汪兴亲眼目睹了袁宝璟挪用巨额资金,以令人目不暇接的速度和手法,一口气吞下60多家企业,成为亿万富豪。而汪兴靠袁宝璟借给他的1000万元资金炒股,却没有真正发财。于是,这个心性很高的人,于1994年全身拜倒在袁宝璟门下。可是,袁宝璟并没有委他以重任,而是将他派往深圳,任南方建昊公司品牌经理。听上去名声不错,实际上只管一个人。这时候,他们之间的角色已转换成了“老板”与“下属”的关系了。
1996年秋,袁宝璟在四川成都炒期货失利,损失9000多万元。袁怀疑是参与期货炒作的刘汉(2003年的胡润“中国百富榜”上,汉龙集团董事长刘汉及其兄弟因拥有12亿元的财产排名第61位)与证券交易所勾结修改了规则所致。汪兴得知后提出,可以安排人将刘汉打一顿出出气。汪的这一提议得到了袁的认可。不久,袁宝璟拿出16万元钱,让胞兄袁宝琦代交给汪兴,由汪兴安排相关行动。1997年2月1日晚9时许,受汪兴委托,辽阳“黑老大”杨忠学指使李海洋持枪来到四川省广汉市,向刘汉近距离连开两枪,不过,刘汉并未被击中,李海洋则逃离现场,后被警方抓获。
“广汉行刺事件”后,汪兴被调回北京,但仍未获重用,只是出任怀柔一家药厂的副厂长。汪兴觉得遭受了“不公平的待遇”。1997年秋,汪兴心存不满地离开了袁的公司。事后,汪兴觉得袁宝璟不看僧面看佛面,冲着他当初顶着压力投奔袁宝璟这一条,就应该多给他一些补偿。于是试着找袁宝璟借100万元回辽阳单干。可是,袁宝璟反应冷漠,认为给的够多了,已经没必要再支持这个没有商业天赋的汪兴。于是汪兴开始搜集和整理自己掌握的袁宝璟本人,以及袁宝璟担任总裁的建昊集团的一些材料,并四处进行举报。
2001年11月份,汪兴被人追杀,身中数刀,因抢救及时而保住了一条性命。汪兴认为一定是袁宝璟干的,事后他给袁宝璟打电话说:“追杀我的人我都想好了,就这么几个人,有姓赵的(赵铁印,汪兴妻子的前夫),四毛子(辽阳的一个“黑老大”,真实姓名张宏东,今年5月被判处执行了死刑),还有XXX(辽宁省政法系统一位领导);你也算我一个仇人,你必须给我拿钱,不然我和你没完”。
2003年10月4日23时30分,辽阳市某居民小区,一栋居民楼附近突然传来两声枪响。人们循声发现,小区居民汪兴身中两枪倒在了所住楼房一楼的防盗门外,已经气绝身亡。
亿万富豪雇凶杀人案疑窦丛生
因为被害人的身份特殊,案件发生后,辽宁省、市、区三级公安机关抽调精兵强将迅速联合成立了“10.4”专案组,通过对汪兴社会关系的排查,警方很快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为袁氏四兄弟:袁宝璟及其胞兄袁宝琦、堂兄弟袁宝森、袁宝福。2003年11月,袁氏四兄弟先后被警方缉拿归案。随着审讯的深入,袁氏四兄弟先后供认了犯罪事实。
2004年8月18日,袁宝璟雇凶杀人案在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袁氏四兄弟全部翻供,但却丝毫没有影响到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理。2005年1月13日上午9时,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袁宝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袁氏另外三兄弟则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死缓)。对此判决袁宝璟当庭表示不服,随后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辽宁省高院的终审判决还需时日,但袁宝璟的一只脚却已经踏进了鬼门关。
袁氏四兄弟为什么会不约而同地翻供?刘家众,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这位有着近十年天津市检察院公诉人经历的律师,对袁宝璟雇凶杀人案提出了诸多疑点,或许能够给我们一些解释。
对于警方的现场堪查笔录,刘家众说存在六大疑点。首先是枪。既然被害人汪兴是被枪射杀而死,那么警方就应该证实他们获取的枪是否为射杀汪兴致其死亡的枪。辽阳市公安局的一份《鉴定书》仅对该枪能否正常击发射击作出了鉴定。代理律师两次提请重新鉴定,大连市公安局和辽宁省公安厅的鉴定书都未能解决律师提出的问题。鉴于此,刘家众不得不再次向辽宁省高院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其次是刀。警方的现场堪查笔录中,有一把呈展开状带血的刀,这说明杀人现场有搏斗的可能,这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只是连开两枪后便逃离了现场不符。这把刀是被害人汪兴的,那么刀上的血是谁的?警方并没有鉴定,当代理律师提出鉴定要求时,警方表示刀已经发还给被害人亲属了;第三,现场遗留的血迹,警方提取了样本,但并没有鉴定,当律师提出鉴定要求时,警方称样本已经不知所踪;第四,现场提取了5支香烟烟头,警方并没有鉴定,而据犯罪嫌疑人供述整个作案过程只有三四分钟,这些烟头肯定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留,那么是谁所留?第五,被害人汪兴的小灵通和手机在被害当天的通话记录,警方并没有搜集,当代理律师提出搜集申请时,因为时间久远,电信部门已经无法提供;第六,汪兴的女儿是第一时间到达的案发现场,她所讲述的被害人所躺的方位与警方现场勘查的不一致,中间有120抢救,但警方并没有搜集120抢救记录,没有解决被害人所躺方位前后两方所述不一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