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中消协联合天津、北京、上海、重庆、江苏、山东等省市消费者协会对苹果公司《Apple维修条款》及《iPhone维修报告》中存在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了公开点评。
中消协及6省市消协认为,苹果公司维修合同存在维修可用翻新件、旧件归属自己定等五大问题,违反了我国的五项法律和三种法规。
有律师指出,苹果公司制定的相关维修条款明显为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多项权益。截止记者发稿前,苹果公司尚未对此作出回应。
聚焦一:
维修可用翻新件属意志强加 旧件归属苹果定违反《物权法》
点评意见指出,《Apple维修条款》规定, 苹果可在协议条款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新的、使用过的或修理过的部件。
中消协称,苹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利用混淆概念,一揽子、概括性地做出选择,实际上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
关于维修后旧件的归属由苹果公司决定的条款,消协指出,三包期过后,消费者付费维修,则更换下来部件应归属消费者,因为旧部件或旧零配件属于消费者付费购买手机的一部分。苹果公司相关规定的做法,不符合《物权法》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所有权。
“还有消费者反映,在苹果手机的维修中,经常采用不拆修、更换整体部件的形式。”消协称,消费者应只支付有问题部位的维修费,按整体更换收费,使消费者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维修费用。”
记者对此作出验证,苹果官方维修客服表示,记者保修期内的产品出现了屏幕碎裂情况,按照苹果公司规定,需要整体更换相关零部件,并缴纳1478元的维修费用。
聚焦二:
维修损坏仅赔维修款 应属无效条款
另外,针对《APPLE维修条款》第六条: “因产品维修任何原因遭受的损失,无论是由于Apple的疏忽还是其他原因,Apple将仅对您所支付的维修服务费用承担责任”。
消协指出,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负有妥善保管产品、保证维修质量的义务。因保管或者维修不当,造成产品及相关数据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苹果公司的有关规定,自行限定了维修损害赔偿的范围和金额,减轻和免除了经营者的赔偿责任,限制了消费者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