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在旅游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已制定和实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一大批法律法规,特别是1985年11月22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之后,我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资源的保护开发等进一步走上了法制轨道。然而,随着行政体制、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旅游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体现国家有关战略和政策的要求,且在日趋恶化的旅游景区生态系统的现实面前表现出条款规制上的种种不足。因此,需要一部专门的、全国性的、效力较高的主干法律来统领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工作。而这个统领性的主干法律,就是旅游法。
近10年来,特别是2006年以来,由于旅游景区污染引发的对大众休闲方式之拷问,全国两会代表、委员不断提出尽快制定旅游法,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环境保护、让绿色低碳成为旅游新时尚的议案和提案。如2006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州长公保尚就急切呼吁:游客人数激增给青海湖及其周边的环境生态造成了巨大压力,建议国家通过旅游立法对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给予法治规范的制约支持。2008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神农架林区党委书记谭辉在建言:神农架风景区面临旅游人数饱和、环境生态压力大的问题,亟需依法处理好旅游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关系。2010年3月,出席两会的海南代表团提出的许多建议和议案都与如何在依法维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使环保、健康、低碳成为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主要标志有关。而以自然风光优美、佛教文化底蕴丰厚驰名中外峨眉山景区,近年景区的环境保护受到高度重视,与在川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言督促分不开。
正因上述,当笔者欣闻全国人大把旅游法纳入立法项目之时,特别是2012年全国人大会上代表们积极为民履职的这一声声热切呼吁之时,从心中不禁冒出感慨:此真可谓旅游景区环境保护之"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