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又一年多的申诉后,2010年6月经过又一年多的申诉后,2010年6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梁建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2项、第6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2项和第6项、第181条、第18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0年11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后,认定一审、二审中采用的长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依据欠妥。该中心虽然具有汽车零部件检测鉴定资质,但该中心不是司法鉴定名册上所列的鉴定机构。而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由此作出如下判决:1.撤销二审、一审判决;2.山东凯马赔偿同型号各项质量合格的汽车一辆;3.山东凯马赔偿梁建柱医疗费26852.40元、误工费1558.20元、护理费1491.01、交通费270元,合计30171.61元;4.华野农机、烟台东航对2、3项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梁建柱的其他诉讼请求。此案至此终于告一段落,梁建柱当场喜极而泣。
都是受害方截至目前,我们仍不知道上述案件中,三被告人是否会走申诉程序。但长达五年零九个月又十天的漫长维权过程,梁建柱是身心疲惫的。但同样,与此次交通事故相关的人都是疲惫的,包括我们的法院、检验所等部门。正如文章开篇所说,没有受益者,都是受害者。
纵观整个案件过程,影响案件正常进行的两个关键点是:一、交通事故纠纷和产品质量纠纷是否可以合并为一个案件进行审理?二、对方向机产品质量是否有必要进行二次鉴定?关于这两个问题,笔者咨询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首席律师蒋苏华先生。他认为,通常来说,两个案件不能合并审理,上述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应当很快结束,重点应放在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上。而方向机的二次鉴定,实际上并无必要。第一次鉴定是由敖汉旗交警大队委托,且由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所来完成,其鉴定结果应当得到认可。他还表示,该案件正常来说,应该在一年时间,可以最终结案。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常会碰到一些棘手问题,例如相关法律条款的适用问题等,会影响到审理进度。但此案审理长达六年时间,确实较为罕见。
“梁建柱维权事件”,可以说是一起不成功的维权成功事件,很多事情值得我们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