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长诉讼
对于上述判决,梁建柱当然仍是不服,继续上诉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6月23日,该院对本案进行了最终裁定,并在(2008)赤民二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内,明确告知“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产品质量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梁建柱对自己的主张可另行诉讼解决”。至此,梁建柱终于搞清楚,他实际上要打两个官司,交通事故纠纷官司,他应该做到赔偿合理。而其重心,应该在第二个官司上,即产品质量纠纷官司。但这距离交通事故发生已经长达三年半的时间。但三上初级人民法院法庭、三上中级人民法院法庭的事实,显然不是梁建柱本人能够左右的。
6年维权的第一阶段终于告了一段落,这一段时间,他的身份是被告。第二阶段维权生活也随之开始,他成为了原告,但毕竟已经耗费了太长时间。
2008 年12月23日,梁建柱首次以原告身份,将华野农机、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凯马)、山东省烟台市东航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东航)告上法庭。梁建柱认为板上钉钉的事情,在这里却又出现波澜,他又一次败诉了。
事情还要追溯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交通事故案件第二次打回重审时,要求增加第三人烟台东航。2007年8月6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现场勘验时,华野农机和烟台东航以上次鉴定时不在场等种种理由,提出重新鉴定涉案方向机,并同意法院重新委托鉴定机构。而对此,梁建柱并不同意,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但如果案件卡在此处,势必难有最终结论。《(2008)松民初字第383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07年8月24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原被告均同意到具有国家级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重新检定,并同意法院委托。”但据梁建柱本人提供的资料中,他于2007年8月27日提出了不同意重新检定的意见。2007年9月3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委托长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故障车方向机进行鉴定,结论为:在输入轴全轴角测量范围内输入轴转动自如,无卡滞现象。对于这一结论,梁建柱始终未认可。但却在此次审判中,成为方向机是否有质量问题的重要证据,驳回了原告梁建柱的诉讼请求。
此后,梁建柱将此案上诉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5月11日,该院认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即将到手的胜利变成了惨败,但好在梁建柱并没有对法律丧失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