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陈淼盛曾经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下称中石化化工院)的工程师。因被认定在工作期间精神状态不正常,他被单位送进精神病医院。在病情好转后,陈淼盛曾多次要求出院,但没能如愿。
2008年6月3日,陈淼盛在上厕所时摔倒,股骨颈骨折。医生会诊后建议卧床进行骨折牵引治疗。同年9月15日,65岁的陈淼盛死在医院。死亡证明显示原因为“猝死,肺炎,左股骨颈骨折”,可以联系的家属显示为陈淼盛的大哥。蹊跷的是,死亡证明上其婚姻状况显示为“丧偶”。
司法材料显示,陈淼盛入院后的所有费用都是从其工资等账户划转的,治疗费用约47万元,操作划转费用的是陈淼盛的单位。
在关于陈淼盛死亡讨论的记录中,多名医生认为,猝死与心源性因素有关,长期服用精神类药品氯氮平,可能引起心脏方面的副作用。
2009年,陈妻由姐姐作为法定代理人,委托律师,将陈淼盛生前单位中石化化工院告上朝阳法院。他们原本也把北京回龙观医院列为被告,但未获法院确认。陈妻认为,中石化化工院强行将陈淼盛送到精神病医院,且在陈淼盛被强行收治期间,拒绝她和她的家属探访,也未履行自称的“法定监护”职责。在死亡证明书上公然标注“丧偶”,擅自处置陈淼盛的遗产。她要求确认中石化化工院的行为构成违法;为陈淼盛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向她赔礼道歉;支付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0万余元。
一审
死者哥哥表示认可单位送治
一审时,单位方表示,送陈淼盛入院时联系不上陈妻。1995年7月,单位与陈淼盛在广东的大哥取得联系,陈淼盛的大哥说他们家族有精神病史,委托单位将弟弟送到医院治疗。单位说管理陈淼盛的账户是对陈负责。单位认为没有侵权。
开庭时,单位还将陈淼盛大哥的一份委托书作为证据递交法庭。对此,其真实性被陈妻的代理律师李仁兵否认。李仁兵认为,陈淼盛当时没有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需要监护人,且其大哥也没有合法取得监护人的资格。
陈淼盛的二哥当时也出庭作证称,中石化化工院的送治得到了兄弟们的同意。他在接受采访时则称,陈淼盛一直有迫害妄想症,陈妻也有精神病,如果接回老家,兄弟也无暇照顾,毕竟各自有各自的生活。他称,自己没有看过病历。
今年6月5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中石化化工院将陈淼盛送医治疗,并无不妥,没有违法性。而且,陈妻在此期间因精神疾病连续治疗,亦没有能力对陈淼盛进行有力看护。陈淼盛的死因是“猝死、肺炎”,该死亡结果与单位的送医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陈妻的民事索赔和恢复陈淼盛的名誉等诉求,没有依据。至于死亡证明上婚姻状况的填写错误,陈妻没有证据证明是单位要求医院填写,她要求单位向她赔礼道歉,法院也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