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陈淼盛曾经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下称中石化化工院)的工程师。因被认定在工作期间精神状态不正常,他被单位送进精神病医院。在病情好转后,陈淼盛曾多次要求出院,但没能如愿。
二审
原告坚持认为医院应为被告
宣判后,陈妻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在昨天的二审庭审中,陈妻的律师李仁兵坚持认为应当追加北京回龙观医院作为被告,以查清医院到底有没有通知单位接陈淼盛出院等问题。
李仁兵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陈淼盛“工作期间精神状况不正常”,没有证据支持。单位也没有证据证明有必要将陈强行送至精神病院。
李仁兵指出,在实行“谁送谁接”的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制度之下,如果送治人只送不接,将导致被送治人无法从医院出来,他认为,在被强制送治13年中,中石化化工院履行着从陈淼盛的工资等账户汇划医疗费用的事宜,致使被治疗的状态持续下去,这表明了单位继续送治的意图。单位怠于履行其因“强行送治”而生的照管、接出院等义务,导致陈淼盛困守北京回龙观医院,最后病死。
中石化化工院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并强调单位不是主动从陈淼盛的账户汇划医疗费,是医院开出医疗单据,单位被动支付陈的费用。
案件未当庭宣判。
专家说法精神病人权利被漠视
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卫生法学专家卓小勤称,对于精神病人的送治,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立法予以规范。对于强行送医,对于可能危及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的病人,多数是监护人的行为,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实行入院治疗。
如果病人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不愿意住院,医生可根据病人的状况作出判断,应尊重病人本人的意见。
而对于病人可以出院的标准,精神病院一般认为应是病人回归社会、家庭不会危害自身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意志力、认识能力都已恢复。
但卓小勤指出,由于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缺失,医院常执行没有法律规定的“谁送谁接走”的制度,即使病人病情好转或者已经痊愈,如果送的人不接,病人就不能出院,这等于是变相的非法拘禁,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还有些医院因为利益驱动,不主动联系让具备出院条件的患者出院,导致精神病人的出院权利被剥夺、被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