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雅培公司发表声明称,“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已经判定,虽然配方奶粉含有这种甲虫不会立即造成健康风险,但食用这种含有甲虫或其幼虫之奶粉的婴儿有可能会出现胃肠不适的症状,并可能由于微小昆虫的身体部分对胃肠道造成刺激而导致婴儿拒绝进食。”
两下相较,效果迥异。在美国,丰田同意支付164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继续否定故意隐瞒汽车缺陷的指控。不过,美国政府还会继续调查丰田“召回门”中可能存在的其他违法问题。
在中国,浙江省工商局、消保委凭借10年前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使一汽丰田答应进行经济补偿,251名浙江消费者拿到了人均300元的经济补偿。
因为经济补偿的依据是浙江省的地方性法规,因此,虽然只有300元,其他省市的丰田车消费者也拿不到一汽丰田的补偿。
丰田汽车之所以没有跟在美国市场一样对中国车主进行补偿,依据的是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这一规定没有提出要求召回厂商对消费者进行补偿。
根源在于我国不完善的法律制度
那么,是什么导致了中美消费者之间屡见不鲜的“同命不同权”?
“制度缺失、监管缺失和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的缺失,是中国消费者在丰田事件以后,要深刻反思的三大问题。”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如是说。
一般而言,任何国家的法院都会适用本国法律保护自己的消费者。因此,我国消费者屡受歧视的根源,郝俊波认为,应该归于我国法律对消费者保护力度和对厂商惩罚力度的双重薄弱。
“为什么这些企业在美国就特别乖?”郝俊波说,因为他们知道,只要一犯错误就会有律师像秃鹫一样狠狠地冲过来。
有数据显示,在中国,消费者维权获胜,目前每案得到的赔偿金平均为700多元;而在美国,这个数字是35万美元。因为赔偿额高,在美国,有大量的律师愿意风险代理,客户不需要任何费用,当然愿意尝试维权。郝俊波说,在中国,一般是按你的实际损失赔,“这对消费者进行弥补都不够,律师自然也没有介入的空间”。
2008年,郝俊波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寄出公民建议书,建议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和集团诉讼制度,加强对我国消费者的保护。
郝俊波认为,在法律上确立集团诉讼制度,是改变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强弱不平衡的格局、消费者以最低成本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的最佳选择,这也是国际上处理此类案件的有效的诉讼程序。
而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郝俊波认为,应该不低于不法商人因经营伪劣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而获得的利润。
尽管,这是目前消法修改过程中最受瞩目的两项制度,不过,消法是否能够采纳,目前还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