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实际交易中,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一个名字,不少买房人是意识不到去关注该房产的“夫妻共有”问题的,房产中介也不会过问业主挂出来的房产是否属夫妻共有。法官建议买房人,为避免交易风险,看中房子后最好先确认房子的权属状态,并针对“夫妻共有”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高淳县法院受理此案后组织了开庭。吴先生当庭承认,他没有把卖房的事告诉妻子,他说,那房子虽然在他名下,实际上却是他公司的财产,那天陪他去公证处的女人是公司员工,他认为自己有权处理房产。吴太太表示,根本没这回事,商铺明明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她的同意,丈夫无权出售。她甚至提出,36万余元的转让价远远低于市场价,丈夫与崔先生显然是“恶意串通”,意图损害她的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先生未征得妻子同意,擅自将两人共有的房屋出卖,该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但是从交易过程来看,可以认定崔先生是善意取得该房。一来,崔先生事先并不认识吴先生夫妇,而是经人介绍才认识吴先生并与他签订买卖商铺的协议书;二来,崔先生亲眼目睹吴先生携“妻子”到公证处办理公证,然后才付清房款,应该说已经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再说,公证处都没发现“妻子”身份有假,又怎能苛求崔先生“火眼金睛”?根据法律规定,买受人善意取得房产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有效,基于此,法院支持了崔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吴先生夫妇协助崔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分析
闹离婚悄悄卖房、涨价悔卖
是这类纠纷的两大诱因
崔先生的经历并不是个别事件,南京各基层法院受理的二手房交易纠纷显示,栽在“夫妻共有”上的买房人不在少数。其实崔先生还算幸运的,毕竟他拿到了房子,也有买房人买了有争议的夫妻共有房,最终交易被判无效。记者了解到,在实际交易中,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一个名字,不少买房人甚至中介是意识不到去关注“夫妻共有”问题的。在云南路一家房产中介,一位工作人员是这样解释的:“房产证上写了谁的名字,谁就有权利处置,再说买卖房这种大事,人家两口子一定会商量好的,我们非要问人家配偶的意见,有点多此一举。”但这位工作人员也表示,如果买房人很小心,并提出这样的要求,他们还是会办的。
吴先生为何要瞒着妻子悄悄卖房?承办法官、高淳县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徐铮表示,审理中当事人没有透露具体原因,但根据她以往的办案经验,个中缘由有可能跟感情生变有关。目前法院受理的二手房交易纠纷中,由“夫妻共有”引起的纠纷不在少数,卖方配偶提出的理由一般都是称交易未经其同意,是丈夫(或妻子)私下串通买方进行交易。法官说,现实中确实有这样的情况,夫妻要离婚了,丈夫或妻子为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就偷偷瞒着对方把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给卖了,致使产生纠纷。
另一个重要诱因是房价上涨,一些业主在卖房后见价格上涨想要反悔,但又想不出借口,于是使出“夫妻共有”的“杀手锏”。本报“律师在你身边”热线经常接到这方面咨询电话,有的是买方打来的,称卖方想毁约,还拿“夫妻共有”做借口,也有卖方打来电话,很直接地问自己想毁约,能否以“夫妻共有”为理由达到目的。值班律师一般会告诉买方,只要是善意取得,就不怕卖方后悔,对于卖方的咨询,律师一般表示不支持。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诱因,比如夫妻一方个人欠债较多,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只能瞒着配偶将房屋变卖后还款或直接抵偿给债权人。通讯员 杨启福 本报记者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