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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频遭投诉,面积‘误差’该谁买单?


[  新法制报    更新时间:2010/8/9  ]     ★★★

        摘要:他告诉记者,去年,他按照南昌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预售缩略图纸,测算出张先生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实是209.67平方米。而今年3月份,他再次来到张先生的房屋进行实地测量时,却发现房屋建筑面积变为225.2平方米,并且房屋的坡型结构与预售图纸不一致。具体来说,坡型结构的顶部层高没有变动,但整个屋顶的坡度小了。

  ●省消协:建议设立商品房面积争议仲裁机构

  昨日下午,记者采访了江西省消费者协会一位王姓工作人员。

  他告诉记者,目前,商品房面积测算的现状是,购房者只能看到最终的面积数字,无法了解其具体的测算过程、测算依据等,消费者处于信息完全不对称的弱势地位,测算工作缺少透明和公开,难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而根据省消协的统计,2007年,我省商品房投诉量达312件,成为各类投诉中增长最快的热点,其中涉及房屋面积的投诉已被列入房地产投诉十大热点之一。

  据王姓工作人员介绍,目前,一旦出现商品房面积争议纠纷,测绘机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测绘结果很难改变,再加上过高的重新测绘成本,这些都成为购房者维权路上的难题。

  针对此现状,国内部分城市已设立了专门的仲裁机构以解决此类纠纷,而从实际操作的效果来看,这类仲裁机构在房屋买卖双方间均赢得一片叫好声。

  王姓工作人员最后表示,江西也可考虑借鉴此种做法。

  ●律师:误差超上限差额房款应由开发商承担

  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王新民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张先生房屋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为7%,已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3%的最高上限。尽管张先生与开发商就面积误差处理以格式条款的形式体现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但因为约定不明确,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张先生与开发商就面积误差处理的自行约定无效。

  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王律师认为,就张先生的情况,首先可以和开发商协商处理,若开发商不愿承担房价款,张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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