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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再爆税务门:虚开巨额增值税发票


[  赛迪网    更新时间:2010/4/1  ]    ★★★

        摘要: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副主任欧阳泽华证实正在对四川长虹(600839.SH)虚增销售收入展开现场核查之际,3月末,来自四川省国税系统的消息又证实,因为有知情人士提供新证据,四川省国税局会同绵阳市国税局再次对四川长虹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展开新一轮调查。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副主任欧阳泽华证实正在对四川长虹(600839.SH)虚增销售收入展开现场核查之际,3月末,来自四川省国税系统的消息又证实,因为有知情人士提供新证据,四川省国税局会同绵阳市国税局再次对四川长虹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展开新一轮调查。据了解,早在2007年因举报,四川省国税部门就对四川长虹大量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而虚开巨额增值税发票进行了立案,但因为证据不足延续至今尚未结案。对此,四川长虹新闻发言人刘海中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绵阳市国税部门从未在四川长虹常设办公桌。”

  账实不符?

  实名举报人范德均在举报材料中提到,四川长虹涉嫌在1997~1998年度虚增50亿销售收入(详见本报《被指虚增销售收入50亿 四川长虹十年财务迷踪》),而其对所有虚增的销售收入都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除此之外,四川长虹销售系统在1995年至1998年大量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虚开了巨额增值税发票,已经被全国各地司法机关调查核实的长虹销售人员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的总量就高达十亿元以上。

  同时,范德均向四川省国税局提供的其中一份证据显示:1995年~1997年,出票人为东方集团(600811.SH)、北京华联(现名:华联综超,600361.SH)的银行承兑汇票,与作为货款的入账单位账实不符,此外,由绵阳市高新区建行和海南省各个银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其出票人与入账单位也均账实不符。此外,四川省阆中市家电有限公司和大经销商——昆明长虹从四川长虹处得到了巨额增值税发票,但是两家实际上是在四川长虹多个联络处用银行承兑汇票换取现金,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真实彩电销售行为。

  其次,1998年四川长虹财报显示,其就上海英达商业公司的4.658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出具了增值税发票。但是,英达公司代理律师——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陈雷证实,英达公司从未收到过相关增值税发票,并且多次催要无果。

  3月26日,四川省国税局工作人员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已经收到了范德均提供的新证据,但是案件尚在调查之中,真相如何,目前尚无法给出定论。

  销售体系之困?

  按照范德均的说法,从1994年起,四川长虹对经销商采用两种结算方式:一种是现汇结算,另一种是银行承兑汇票结算。一般情况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结算价是在现汇合同结算价基础上逐月(按1~6个月)加价,所以价格应与现汇结算价差别明显。但是,四川长虹却规定,在不改变四川长虹合同结算价的情况下采用1~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1996年甚至出现了到期后延长为12个月的情形)视作现汇的结算方式,如此一来两种结算方式几乎不存在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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