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知名品牌的“便车”,的确能为一些小企业带来收益,但这种蒙混一时的做法并不是长久之计。
文/《法人》实习记者 王磊磊
“护士宝”巧妙地打出了一记擦边球,“护舒宝”则只能迁怒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
此事件缘起1999年3月,“护士宝”的生产商广州市白云区雅曼化妆品厂(下称雅曼)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对“护士宝HUSHIBAO”商标的注册申请。紧随其后,宝洁公司便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对“护士宝”商标的异议,认为该商标构成了对宝洁公司“护舒宝”商标的模仿,在商评委先后两次以异议理由不成立回复了宝洁公司申请的异议并审核之后,2008年10月“护士宝HUSHIBAO”商标被予以注册。
宝洁公司因此于2009年2月13日一纸诉状把商评委送上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商评委相关负责人向《法人》记者透露,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据记者了解,类似的案件其实还有很多,商评委也屡屡成为法院被告席上的常客。
“近似”之争
“护士宝”案中,三方辩解的焦点在于“护士宝”和“护舒宝”是否构成了所谓的“近似”。
宝洁公司认为其拥有的“护舒宝”商标在1989年11月30日就已在中国获得注册,已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护士宝”把读音落在与“护舒宝”相同的首尾两字上,已经构成恶意摹仿。
雅曼厂则提出,两个商标的外观、读音及含义均不相同。“护士宝”商标有着自身独特的意义,其含义在于该商品会像护士一样为消费者提供悉心的保护,与英文直译来的“护舒宝”并不构成近似。
在审核过程中,商评委的裁定理由是,“护士宝”商标与“护舒宝”系列商标在文字读音和含义上均有明显差别,双方商标差异明显,不足以认定“护士宝”商标存在恶意模仿。
“从我办案的经验来看,‘护士宝’和‘护舒宝’是不构成近似的。”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二处处长冯义宾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因为‘宝’字在这个商标里起的不是主要作用,关键要看‘护士’和‘护舒’,二者有独立不同的含义,商标局在审查时确定护士就是护士,护舒就是护舒,这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我个人认为商评委判定二者不构成近似是有道理的。”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则认为,判定两个商标是否构成近似,除了从文字商标的音形义三个方面进行判断外,还要考虑其他的因素,“比如两家的商标什么时候设立的,什么时候开始用的,以及商标使用的情况怎么样等,这要根据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做出判断。在判断认定上,商评委有自己的标准和操作规范。”李顺德告诉《法人》记者。
尽管处于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但这似乎并不能洗清“护士宝”搭乘名牌“便车”的嫌疑。可无论怎么说,如果商评委胜诉了,那么“护士宝”便成功地打成了这一擦边球。
搭便车现象普遍
如果“护士宝”不是“护士宝”,而是“护舒”、“舒护宝”、“户舒宝”,那么大家便可以省去诸多的麻烦,因为商标局是绝对不会允许此类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这也正是雅曼厂的巧妙之处,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有“护士宝”的智慧。
在搭乘名牌“便车”这一方面,中国的一些小企业绝对可以评上最佳创意奖。“上身MIKE运动衫,下身ADIDASI运动裤,足蹬LIMING运动鞋,饿了吃康帅傅方便面,渴了喝雷碧,闲了嗑治治牌瓜子,无聊了用LBM笔记本上网,脏了用瓢柔洗发水,闷了就抽中萃香烟,烦了就灌丑粮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