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空调
2009年8月24日,中国家电虚假宣传第一案,由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格力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具体判决如下:重庆格力电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美的空调销售公司经济损失和其他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并且在《重庆商报》上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据悉,事情的原由是2009年3月6日,格力空调在《重庆晨报》报纸和网络上发布的广告中含有“空调行业权威盘点”、“3格力销售突破15万市场占比达81%,系统市场占比达97%等语句,但是格力公司称其广告数据来源于上之公司于2009年3月5日向格力公司出具的《报告》所涉及的数据与相应广告数据不一致,并且,格力公司在广告中对格力空调的销售总量及在新世纪等五大家电市场的市场占比情况与格力公司提交的实际销售情况不一致,构成了虚假宣传。而且此宣传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格力空调占据了空调市场绝大部分的份额,具有任何其他空调都不可能与之相比拟的市场优势地位,并进而影响消费者购买空调的决策,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格力空调的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误导了消费者的同时也为其他空调企业造成了损失,其行为严重污染了正当的商业竞争环境。格力空调作为国内知名企业和上市公司,其本身本应该起来诚信经营的行业带头作用,以及在销售业绩方面绝对真实有效的底线要求,此次重庆案件的败诉被罚,希望引导企业走向良性竞争、诚信经营的正确轨道,否则失去的就不仅仅是3万元,而是最最根本的民众信任。
据相关法律界人士透露,本次案件可以称为中国家电虚假宣传第一案,以往的做法更多的似乎通过工商质检等行政体系协调解决。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依法判决,是司法机关第一次介入家电领域企业不正当竞争案件。
企业争端从行政手段到司法手段的转变,是企业法律意识提高的重要体现,是中国法制社会进步的标志,对国家以司法手段塑造正当商业环境起到了示范和指导作用,有利于国家进一步规范商业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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