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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假按揭”利益链条深度追踪


[ 孙维晨 李画 国际金融报    更新时间:2009/5/26  ]    ★★★

        摘要:对于付诸真金白银的购房者来说,最大的风险是买了房后,房产已被抵押。不但无法办理房产证,甚至还将失去所购住房。

  骗贷结局

  资金断裂 多败俱伤

  大量退房 不是巧合

  在一个极度低迷的市场之中,伴随购房者的锐减,“轮流转”的循环会出现明显纰漏。与此同时,开发商还要负担假按揭的月供。至此,开发商就会选择退房来卸除负担。“这就是为什么有些楼盘会在一天之内出现大量的退房。没有别的解释,只有假按揭。”资深人士分析表示,因为真正的购房者基本互不相识,大量的退房不会碰巧出现在同一天。同时,退房者将会损失定金和违约金。“如一套1万元/平方米、面积为100平方米房子,定金是5万元,违约金是总价的5%。由此计算,退房所带来的损失将达到10万元。”这对于一个贷款购房的人并非小数目。

  而退房所引发的便是“按揭贷款”危机。如果开发商席卷这笔款项“玩失踪”,那么银行必将追究责任的矛头指向按揭贷款人。

  不良率有所波动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和法人代表并非同一人。那么实际控制人将资金转移也就方便许多,因为最后追究法律责任的是法人代表。“比如,房地产开发商可以从偏远的地方找来一个人的身份证件注册为法人代表。等开发商破产或者卷款出逃,从法律途径找到法人也没有用。这样一来,这对银行便成为一笔死债。”

  2009年1月份,个人住房不良贷款余额21.4亿元,比年初增加2.7亿元;不良率0.69%,比年初上升0.09个百分点。从房地产违约情况看,1月份违约笔数比年初增加656笔,增幅8.9%。不过,专家普遍认为,尽管房地产贷款不良率有所波动,但总体较为平稳,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上述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涂成洲律师认为,在民事责任方面,银行在与开发商签订某按揭合作协议时,往往会约定由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其他责任。如出现借款合同无效、不生效或不成立的情况,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很可能判令开发商作为实际用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从刑事责任辨析,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另一方面,如果所谓开发商只是少数犯罪分子借以诈骗银行贷款的工具,则可以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对于付诸真金白银的购房者来说,最大的风险是买了房后,房产已被抵押。不但无法办理房产证,甚至还将失去所购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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