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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雀在后:中孚实业“大非”争夺调查


[ 史进峰 21世纪网    更新时间:2009/3/28  ]    ★★★

 

遵循裁定还是判决?

引发信托纠纷战的,除了中孚实业不断上扬的股价外,上面提到的必康制药、易融公司与陕西商洛五家农信社之间的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便是导火索。

公开资料显示,陕西必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以制药为核心的现代化大型医药企业,总资产为5.46亿,净资产为3.7亿,注册资本为2.55亿。2006年左右,因其自身业务扩张需要,从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以及商洛市五家农村信用联社获得一笔短期贷款,其中商洛市五家农信社联合向其提供超过一个亿。

必康公司的担保人便是上海易融公司。

按照易融董事长俞捷提供的说法,“必康与易融之间:首先股权上不存在关联;其次,两个老板之间私交不错。再次,必康一直有上市规划,易融一直想在资本市场这个平台上能够有所获利。出于双方合作的意愿,以及两家的交情和对必康的了解,易融向必康提供了担保。”

更为重要的一点是,易融承诺只要在必康不能还款时,不必以先处理抵押物作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前提。

2007年3月,陕西必康无法如期还款。陕西高级人民法院对债务担保人易融公司裁定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陕西省高院发现易融公司2004年4月有一笔对中孚实业的信托投资,遂向中融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冻结易融公司账户。

2007年8月23日,陕西高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出协助冻结易融公司实际持有,登记在中融信托名下的中孚实业400万股限售流通股,并将其中78万股处置变现用以偿还必康制药所欠当地一家商业银行与商洛信用社的贷款。

陕西高院裁定强制执行的依据便是,因般诺公司尚未将1.03亿元股权转让款支付给易融公司,因此《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无效;易融公司仍为中孚实业相关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和受益人。

陕西高院的一纸文书让上海般诺公司和中融信托如梦初醒。易融与中融、般诺三方就《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展开了激烈对抗和争夺,易融的舞台在陕西,而般诺则在上海。

2007年4月18日,在陕西高院3月15日开始强制执行一个月后,般诺公司将其通过关联公司筹集所得的1.03亿元价款支付给中融公司付款。2007年4月19日,中融公司将该款项转付豫联公司。

对于般诺公司的这一行为,易融认为其不过是在“制造履行合同,取得收益权的假象,并以此来对抗法院强制执行。”在易融公司向本报记者提供的资料中,易融公司一直认定该1.03亿元股权转让款的真实来源是般诺公司抛售中孚实业股票所得款项。

2007年8月23日,般诺公司就涉案股票向陕西商洛中院、陕西高院提出执行异议,然而三个月后被驳回。

2008年2月,般诺公司、中融公司以易融公司为被告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

2008年12月1日,上海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易融公司与般诺公司间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般诺公司已于2005年4月27日起取得信托财产的受益权。

2008年12月14日,易融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驳回般诺公司、中融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2009年2月12日,上海高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就同一法律事实,两地法院作出了完全相左的裁判,而更有甚者,陕西高院中间来回摇摆,先是作出裁定,而后撤销,最后再恢复,个中原因众说纷纭。

“尊重哪一个法院的裁判结果?是陕西高院的裁定还是上海高院的判决?我们认为陕西和上海作出的民事裁定和民事判决效力是不一样的,因为对于事实的认定是由审判庭来作出的,执行部门只能依据判决书执行,而陕西作出的民事裁定是由执行部门作出的。”中融信托该案委托代理人乔威威表示。

上海高院的判决对于商洛五家农信社来说,依据此前陕西商洛中院、省高院的强制执行而回收的贷款,现在一夜之间又不得不“物归原主”,而商洛五家信用社也“命悬一线”。

商洛五家农信社每家的注册资本金为2000万元,如果按照上海法院的判决执行,意味着五家农信社一个亿的贷款仍未收回。如果农信社拿不出钱而法院又强制执行的话,农信社只有拿出自有资金(自有资金基本上由注册资本金构成)。

一位熟知该案件而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表示,“无论易融还是中融信托及般诺,玩的都是空手套白狼,但空手套白狼的背后,都有各自的商业利益。”

自去年底以来一直被农信社破产恐慌情绪困扰的当地储户,在当地政府的工作下心态渐渐平息。然而,信托受益权的争夺还在进行,围绕上市公司股权引发的空手套白狼的故事仍在继续……

(本报记者邢莉云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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