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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冲击波”:制度不公亟待解决


[ 李松 瞭望新闻周刊    更新时间:2009/2/16  ]     ★★★

  养老金制度现存不公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公现象,已经存在多年。这种不公与其说是社会差异造成的,还不如说是社会中存在的歧视性因素,导致制度设计出现严重的偏差。

    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实施退休职工“双轨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职工收入差距逐渐拉开。这样的不公现象,并没有因近年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而改变。

    1993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1997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和规范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要逐步达到本人工资的8%。

    受访专家认为,目前我国存在“养老金不公平”现象,问题出在现行制度的设计上——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职工养老金由财政拨款,而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是采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由企业、职工共同负担。

    目前,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缺乏应有的规范化的财政支持。另一方面,不少企业也没有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资金。比如,历史欠账严重,基金缺口巨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统一,有些企业缴费基数偏小;甚至欠费、拒保,养老保险费征缴困难等。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基本设计分为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农民等四大块,导致养老金分配呈现不同层次。”中国社科院尹韵公研究员对本刊记者分析说,“公务员由于握有实权,所以在养老金分成上获益是最多的。事业单位一般控制着某方面资源,因此大多优于企业,低于公务员。这种分配结构将社会成员分为三六九等,因此养老金制度从一开始就存在不合理成分。”

    受访专家普遍认为,一种公平的养老保障制度,应该是没有身份的差异,无论公务员还是事业单位人员,抑或是企业员工、自由职业者,各人承担相同的自缴比例,到期就可以享受平等的社会养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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