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贷物不贷款,见物不见钱
无指定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行不通,换句话说,指定用途的个人消费贷款才是可以的。
农村小额贷款的用途很清晰,就是购买种子、化肥、农机、技术(请技术员也可以贷款)等生产经营为目的贷款。“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之中的“贷款”两个字,应该是“贷物不贷款”。跟按揭买房一样,农户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签的是一个借款协议,如果农户贷款去买化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就把钱直接付给化肥厂。对农户来说就是“见物不见钱”,农户拿到的是物(商品或者服务),不是人民币。
小额贷款公司或关联方,要事先组织农户可能需要的生产资料,按照不同行业或类别,每类选择5到10家可竞争性的企业和产品,建立目录企业制度。农户在其他项下的流动性全都被限制了,但在某类生产资料项下,一定要保留足够的选择权,以规避企业的道德风险。这就是规模需求理论中的有限选择论。
举例来说,一个村100个农户贷款,都去买同一个化肥厂的同一种化肥,化肥的市场价格是100元。那么,小额贷款公司同农户签一个100元的借钱合同,然后农户去化肥厂领市价100元的化肥。但小额贷款公司付给化肥厂多少钱呢?不是100元,可能是80元,最多85元。这些数字都是示意说明,并不精确,但其比例关系是正确的。
这能够大大提升小额贷款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贷出去100元,实质付出85元,利息还是以100元为基准计算。当然,如果所有商业利润都拿到了贷款公司,没有分给农户。我们也可以考虑不再高风险高定价了,或者在保持高利率同时,给农户以优惠:花85元可以买到市价100元的化肥。如果不贷款,就只能自己花钱去买市价100元的化肥了。农户肯定会算其中的帐,也因此付得起高利息。
引入了“贷物不贷款”原则,就为借鉴银行项目贷款(或按揭贷款)提供了可能。如果贷款是“人民币”,借款标的是4000元,农户许诺自己配套1000元,将无法监督农户配套资金的真实性。如果农户生产经营项目的资金需求是5000 元,那么小额贷款公司贷给他贷款4000元,农户配套1000元,都以“出货不出钱”的方式,分别购买化肥,贷款才可以发放。只有到化肥厂拿到购买凭证,才可以拿到4000元贷款(其实是化肥)。这样等于农民的贷款付了“首付款”,从而大幅度降低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风险。
总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运用规模需求理论,坚持“贷物不贷款”的原则,强化“贷款”的记名功能和指向性,从上游企业获得货现率的贴补,增加抵偿信用风险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