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某所民办学校在招生简章中使用“到北京求学,看奥运盛会”来吸引学生报名,由于未得到奥组委授权,该学校的行为已经构成奥标志侵权并被处罚2万元。还有的餐馆广告中使用了中国印图案等,或打出该企业“预祝2008奥运会圆满成功”字样。经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认定,这一侵权行为也被叫停并处罚。引得教育界同行一片唏嘘,其学校的老师出门见人都得耷拉着脑袋,一看就是相当羞愧的样子。
反观奇瑞五娃在整个推出的过程中,自始至终都没有涉及“奥运”“福娃”等敏感性词语,因此就不会有侵权的行为。可以“厚颜无耻”地坦荡做人,完全不用上街被人吐口水。
“神偷”基本法第二条,制造与奥运相关、相似或容易引起高度关联性联想想的概念、形象和元素。
非奥运赞助单位如果不提及与奥运相关的词语,就会显得与奥运的距离很远,没有达到借势奥运的目的。但若提及相关词语,则会进入“雷区”。
因此,想搭乘奥运营销快车的非奥运赞助企业,就需要塑造出一些与奥运相关或相似的概念和形象,利用社会大众下意识的联想,让它们通过这个形象或概念不由自主地联想到奥运。从而加深对产品及品牌与奥运会的关联性印象,最终消费大众的脑海中刻上“奥运”赞助商的烙印。
比如Google偷食奥运会,几乎成为习惯。
2000年悉尼奥运会期间,Google的营销“神偷”技能即开始显山露水。当时网民们发现,不知怎么地,它的标识上就多了一只举着火炬的袋鼠。2006年都灵冬奥会期间,Google更让其出色的的Logo图案与冬奥会的赛事保持惊人的一致。当冬奥会主项目是滑雪时,Google上就一定会出现滑雪的卡通人物。当冬奥会主项目是跳水时,Google上就一定会出现跳水的卡通人物等等。随奥运会而改变标识的创意,让数以亿计的网民想不误认Google与冬奥会存在合作关系都难。简直堪称营销神偷界的经典楷模。
第三条,利用新闻和广告做误导性传播,“诱导”消费者产生相关联想。
奥运营销的最终目的,是要让人们在关注奥运会的同时,能够关注并记忆与奥运相关的产品和品牌。“巨多金”的奥运会正式赞助商们,可名正言顺、堂而皇之地宣告这种关联性。而囊中羞涩的穷蛤蟆们则不能。它必须在塑造完与奥运相关的形象或概念后,进行快速的、大量的以新闻为主的关联性传播工作,以达成无名有实的关联性认知效果。
奥运营销史上恰恰有很多这种“地下情人”赛过“正房太太”的现象。
1992年法国阿尔贝维尔举办的冬季奥运会期间,联邦快递在阿尔贝维尔市竖起了大量的广告牌,并且通过媒体进行了高密度的广告轰炸。这使得61%的观众认为联邦快递公司是冬季奥运会指定的赞助商。而其“明媒正娶”的合法赞助商却是美国邮递服务公司。令人啼笑皆非的是,美国邮递服务公司因为忽视了对市场传播的投入,几乎没有引起人们太多的注意,最终仅有13%的观众认为它是赞助商。
这就好比一个财主,用贵重的彩礼娶回来了美妻,在洞房之后却对之吝啬之极,冷淡之极。但凡遇有偷心技艺高超的菜花大盗,被人抄了后路,落得个美妻跟人私奔,还卷走了满屋的金银财宝。所谓人财两空是也。
君子神偷而不为窃
可见,奥运会并非只是“巨多金”们的推广天堂。“穷蛤蟆”们只要有那份营销智慧,掌握上述“神偷基本法”,也可大显身手。
很多的“巨多金”企业的营销主管相当鄙视像奇瑞五娃的打奥运会擦边球的企划。他们习惯了扛着银行的保险柜来做事,不习惯动脑筋做事,也不习惯省钱做事,甚至都羞于在世界500强以外的企业里做营销。拼命三郎爱成的认识却绝然相反:有钱做营销和会做营销是两码事。君子故穷,穷而不志短。君子故聪,聪而不呆。君子神偷,神偷而不为窃。
所以,《京华时报》给奇瑞颁发“车展奥斯卡之最佳擦边球奖”,理当其所,
让我们鼓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