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惊讶的是,各种媒体的报道竟将“奇瑞五娃”与奥运,紧紧地搅和在一起,让人浮想联翩,此起彼伏。如《最奥运:奇瑞“五娃”车展“最”字惹人醉》、《奇瑞五娃系列亮相北京车展 为奥运助威》、《奇瑞“多彩五娃”:可爱的“奥运宝宝”》等等。甚至在有些报道中,直接将“奇瑞五娃”变成了“奥运五娃”。
在奇瑞新闻发布会现场,一位记者更爆出惊人之语,“如果我有钱,就把这五款小车都买了,从周一到周五分别开不同的车,就当是为奥运做贡献了。”这位傻记者,已然将买奇瑞五娃视作如同支持奥运——我们可别了,奇瑞并不是奥运会赞助单位。
好明显,奇瑞五娃正在大口大口地偷吃“奥运会”的唐僧肉。我们不经要问:“齐天大圣”的金箍棒哪儿去了?奥组委为什么不以“侵权”之名将奇瑞送上法庭呢?
“奇瑞五娃”究竟有没有侵权?
一切要看奇瑞五娃是否侵犯了奥运会的相关合法权益。
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明确指出,受法律保护的奥运会标志有:(1)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2)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3)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4)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5)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6)《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比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我们可以判断:
(1)奇瑞五娃除了与奥运吉祥物有些暗示性的联系外,没有明确涉及到其他任何受法律保护的奥运会标识。
(2)奇瑞五娃与奥运会吉祥物的联系,是通过产品的名字、车型的组合、专用颜色等相似,使人产生和奥运五娃高度相关的联想。它并没有直接使用奥运五娃的形象和名称。
因此,我们可以判定:“奇瑞五娃”借势奥运会不够成侵权行为。
正如一位资深律师在展会现场所说出:“奥运会吉祥物福娃作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特殊形象标志,所有使用该形象的商品包括使用范围、使用时间等都要经过奥组委正式授权,并且需要交纳不菲的授权费用。但是奇瑞绝对没有侵权,他们顶多算是打擦边球。”
穷蛤蟆如何成为奥运会的赞助商
君子故穷;君子勿呆。
奇瑞囊中羞涩,或不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正式赞助单位那样慷而慨之。但奇瑞不呆,它不仅利用奇瑞五娃的创意,让社会大众把它和奥运会的赞助商混为一谈,而且也不像其他穷蛤蟆那样给奥组委留下确凿的侵权依据,让我们不得不赞叹奇瑞作为“神偷”的精湛技艺。
结合更多“偷食”、“打擦边球”的案例和实践经验,笔者拱手托出如下“神偷”基本法:
“神偷”基本法第一条,避免明显的侵权行为,杜绝与法律的直接对抗。
非奥运会赞助单位若想搭乘奥运营销的快车,最关键的就是不要使用受法律保护的奥运会标志、标识和相关知识产权元素。明确受法律保护的标志仅仅供奥运会赞助单位以及非盈利性机构享有,而对于非奥运会赞助单位来说,则是一片“雷区”。触及“雷区”的结果只有一个,便是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轻则招人耻笑,重则死无葬身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