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制度
支持企业创品牌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顾问 卞耀武
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逐渐形成,市场整体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样,做大做强自主品牌就是民族企业面临的重要历史机遇,应当勇于承担、敢于超越地负起这个历史责任。
首先,我国市场体制初步建立,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民族企业就必须在市场的发展中做大做强自己的品牌,提升以品牌、质量、服务为主的竞争力,重视用信誉、商标、管理开拓市场。做大品牌,就是要拥有更多的、更大影响力的品牌;做强品牌,就是要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产生最佳效果。
第二,我国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国内市场融入国际市场,企业应当讲求品牌效应,跨出国门,各类商品应当以商标信誉跨国流动。民族企业当务之急是抓住时机打造品牌、壮大品牌,用优良的品牌吸引消费者,用可靠的商誉拓展市场。在国际市场上,我们提供更多更好的自主品牌,才是对国际化的真正贡献。
第三,我国制定了商标法,并经两次修改,尤其是最近一次的修改是与世贸组织的规则相衔接的。中国的商标法律制度是鼓励支持企业创制品牌的,对商标这个智力成果的使用确立了一系列的规则,对各类企业的商标权利予以平等保护,既依法保护国内企业的商标权利,又依法保护国外商标的权利,公正对待。在中国的商标制度中,既遏制假冒商标等侵权行为,又防止在商标领域的权利滥用现象,维护公平竞争,积极营造有利于培育品牌的法制环境。
第四,我国的企业经过努力树立起一批著名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显示良好形象,但是还远远不够,应当增强品牌意识,培育更多的与经济发展成就相适应的品牌。我们必须珍爱已有的著名品牌,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用真实的品质取得社会信任,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培育新的品牌,应当看到市场的广阔性,增强信心,把握市场发展趋势,创制有市场潜力的商标;同时,信守承诺,按照特定的国际规则办事,履行国际义务,积极有效地运用有关规则为企业的发展服务,在树立和保护品牌中它们是可以统一的。
制止滥用知识产权非法垄断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李顺德
知识产权属于一种法定的专有权、独占权,也被称为垄断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但是知识产权的行使,如果处置不当,也会构成非法的垄断,应该加以限制。一方面是要强化和保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另一方面要制止知识产权持有人滥用其知识产权,特别是利用知识产权去进行限制竞争,从事非法垄断,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除了不实施或不合理地限制他人实施其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智力成果,或者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理由,不合理地限制商品平行进口以外,主要还有以下几种:
一是在知识产权的许可协议中设置限制性贸易条款。这是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最主要、最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是滥用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这也是知识产权滥用的另一种最主要、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三是以侵权相威胁。这是中国企业创立的自主品牌在成长过程中比较容易遇到的情形。行为人的某种行为,并未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权利持有人的侵权,权利持有人却通知该行为人已构成对其权利的侵害,要求该行为人停止侵权和给予损害赔偿,并声言如果不按上述要求去做,就要提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或者向司法机关起诉。这种做法属于一种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确实会给该行为人带来相应的损害。在得到权利持有人的通知以后,行为人不可能置若罔闻,必然要有反应,作好相应的准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法律咨询,这就对行为人的正常经营活动构成一种干扰,对行为人的精神上形成一种压力。如果由于种种考虑,行为人接受了权利持有人的上述无理要求,所受的损害将会更大。
妥善处理商标权保护问题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翁国民
中国入世以来,越来越多的境外品牌相继涌入中国境内。
可以这样说,对境外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正日益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其实要解决这一问题并不难,只要严格依法办事,就完全可以妥善处理好境外品牌商标权的保护问题。
首先,无论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还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均未改变商标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也就是说公约的缔约国或WTO的成员,均有权依据其本国法律独立地确认商标权并对该商标提供法律保护。
其次,TRIPS协议强调在保护知识产权时实行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并未要求对境外的知识产权给予超越境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特殊保护。因此,在对境外品牌的商标权保护问题上,只依据中国现行的商标法律制度,而不能以境外品牌在其本国或本地区的法律制度或权利状况为依据。
第三,对境外品牌的商标权保护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加以确定。因此,境外品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只限于其已核准注册的标记。其他未核准注册的来自境外的品牌,即使其在所在国家或地区已经注册,但在中国境内并不享有排他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四,从中国的消费者利益与经济发展目标出发,绝不能允许境外品牌借知识产权“跑马圈地”,实施市场垄断。否则,损害的只能是全体中国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发展目标。中国政府完全有权采取必要与适当的措施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