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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乐撮合大中国美,大中“誓死不从”


[  第一财经日报    更新时间:2006/10/24  ]    ★★★

    大中再次向永乐提“分手”并要求没收1.5亿元定金大中在北京有65家门店,国美在北京则有40家门店,双方多个门店地址冲突严重如果大中被国美收购,那大中的品牌很难得以保留;并且双方在北京的职能部门和员工数量都差不多,国美收购大中只会导致大规模裁员的发生


    本报记者梁振鹏发自北京

    因中国永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0503.HK,下称“永乐”)迟迟不愿与大中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大中”)解除《战略合作协议》,昨日,大中对外宣布,10月17日已向永乐发送正式函件,书面通知对方依法解除双方于今年4月19日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10月18日,大中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称“贸促会”)递交仲裁申请,鉴于永乐的违约行为,要求永乐承担违约责任,没收此前永乐支付给大中的1.5亿元定金。

    永乐董事长陈晓对于大中此举感到相当震惊。陈晓表示,大中与永乐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大中没有任何权利单方面终止合同,永乐对于大中此举将会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大中已经给过永乐时间了

    与一个多月前解约要求不同的是,此次大中要将永乐所付的1.5亿元定金据为己有。

    8月31日,大中向永乐发出律师函,要求协商解除《战略合作协议》,若协商解除《战略合作协议》,大中将放弃追究永乐的违约责任,退还1.5亿元定金。9月6日,永乐发布公告称其于9月4日收到大中发出的有关建议终止《战略合作协议》的函件。

    “大中给过永乐很久的时间了,但是永乐迟迟拖着不愿与大中解约,并试图劝说大中接受国美的收购要求。”大中总经理宋红昨日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10月18日,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0493.HK,下称“国美”)和永乐在香港联交所发布联合公告,称接受国美收购要约的永乐股东已达总股本的95.3%,“国美收购永乐”及“永乐退市”基本成定局。

    大中战略发展顾问楼申光声称,永乐的这一做法,不仅使永乐丧失其经营主体地位变为国美的子公司,使《战略合作协议》的合作主体发生质的变化,而且使大中与永乐的合作,演变为大中与其最主要的竞争者——国美的合作。更重要的是,随着永乐接受国美的要约收购,永乐的退市已成定局,永乐承诺的以永乐股票与大中进行资本层面股权置换已无法兑现。永乐接受要约收购的一系列行为及后果,已直接构成对《战略合作协议》的违约,最终导致双方合作中止。


    国美加价收购大中?

    宋红对记者强调了大中的立场,他说:“在北京家电零售市场,大中最大的竞争对手就是国美,大中与永乐的合作目的,是增强与国美的竞争力,而绝不是与国美的合作。所以,为了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大中在上诉贸促会要求与永乐解约的同时,还要没收永乐在今年5月份支付给大中的1.5亿元定金。”

    楼申光介绍,陈晓还邀请大中高层一同与国美谈判,国美高层还声称“根据之前永乐收购大中的价格计算公式,国美愿意在最终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再加好几亿元来收购大中”。

    楼申光认为,“大中与其他家电零售企业合作的基本条件,就是大中的企业品牌和员工队伍稳定性都一定要得到保证,所以,大中根本不可能和国美进行合作的。”而且,大中在北京有65家门店,国美在北京则有40家门店,双方多个门店地址冲突严重,而且,双方的品牌在北京家电零售市场都很强势,如果大中被国美收购,那大中的品牌很难得以保留;并且双方在北京的职能部门和员工数量都差不多,国美收购大中只会导致大规模裁员的发生。

    国美新闻发言人何阳清对记者表示,国美是否愿意加价几亿元收购大中,是商业机密,不便透露。但何阳清认为,大中和永乐之前签订的合作协议仍然是有效的,大中应该继续执行。

    相关链接


    2006年4月19日,永乐与大中电器、张大中三方共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2006年5月13日,大中电器收到永乐支付的定金人民币1.5亿元。

    2006年7月25日,大中发表声明,称“鉴于永乐单方面与第三方合作,大中与永乐的战略合作协议有待重新协商”。

    2006年8月31日,大中法律顾问向永乐发出律师函,要求协商解除《战略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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