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推迟审议 审议时间初步定在8月
根据国务院的政策,国企的政策性破产将到2008年结束,之后国企破产将按《破产法》的规定,于是,《破产法》正在成为千万国企职工的期待。
千呼万唤难出来
“苦孩子”《破产法》从2004年过人大常委会审议,没有通过。2005年又两次过会,仍没有通过。今年的审议又一再推迟,为何千呼万唤难出来?
“《破产法》的制定过程是一个利益被重新调整、重新界定、重新确认的过程。”李曙光教授告诉记者,“不同意见一直存在,关键的分歧就在两个焦点问题上。”
他所指的两个焦点问题,是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和破产管理人的委任方式两大问题。
“其他问题上的分歧不构成关键性影响。坦率来说,最大的分歧集中在了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上,也就是职工债权与抵押债权哪个优先受偿的问题。”作为破产法起草组成员,李曙光教授向记者指出了目前最大的分歧。
“按照法理来说,抵押权肯定是要优先受偿的,这在许多国家都是这样。只不过中国有自己的特殊国情,就是职工工资经常被拖欠,职工保险、福利得不到应有保障,甚至当前法律也没有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因而就有人担心,如果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了,被拖欠工资的工人该怎么办?”
“破字下面全是人,《破产法》要顾及的利益太多了。”资深法律界人士马光远博士说。
另一个焦点话题是谁作为破产管理人。有一种声音担心,法院如果拿到破产管理人的资格,就会拥有权力寻租的空间与便利,而且诸多被地方政府投资的企业,在中国司法还未显示强大独立性的时候,法院是不是也会迁就这些企业?如果债权人会议取得任命破产管理人的资格,那破产管理的公正性又有可能受到质疑。尽管法律最终会选择一种折中的方式,即法院任命为主,债权人会议通过为辅,但折中的权利实施起来一样问题重重。
实际上,困扰《破产法》立法的一切问题都很清晰,但又似乎都没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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