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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学界首度回应违宪质疑


[  北京经济法网    更新时间:2006/6/15  ]    ★★★
   离一年一度召开的“两会”仅
有数天的时间。被评为2005年全国人大十大新闻之一、原本有望列入今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审议议程的物权法草案搁浅了,社会上流行的说法是因为一封特殊的公开信。
  事情起因于去年8月1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授巩献田在网上发表了“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原则的《物权法》草案”的公开信,信中提出,物权法草案的基本原则违背了宪法,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是开历史的倒车;草案废除了宪法和民法通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际上是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取而代之;现在贫富差别越来越大,把乞丐的要饭棍和富人宝马别墅一样保护,不是劳动的平等,而是资本的平等。”
  一石激起千层浪。网民展开口水大战,学界进行激烈争论,物权法专家却集体沉默。
  沉默自有沉默的道理,既然是开门立法,广征民意,当然要有海纳百川的胸怀,然而,让立法者、起草者和参与者始料不及的是,物权法草案向前的步伐竟悄然停顿。
  物权法专家的郁闷是可想而知,孕育了十几年之久的物权法不能面世,他们更担忧的是如果物权法起草工作因此而搁浅,将会引起整个民法典制定进程的停滞。
  民法学界的学者们不愿再继续沉默,他们在去年年末的一次物权法研讨会后联名上书中央,希望立法机关排除不必要的干扰,恢复物权法正常的制定进程。
  2006年2月25日,关心物权法命运的法学家们再一次聚首北京,研讨“物权法与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理论。与会的专家囊括了几乎国内所有顶尖的民法学学者及部分其他专业学者:王家福、江平、王利明、魏振瀛、马俊驹、唐德华、郭明瑞、孙宪忠、杨立新、尹田、王卫国、崔建远、陈桂明、韩大元、朱景文、张新宝、费安玲、王轶、姚辉、梅夏英,真可谓该来的都来了。
  二十几家媒体蜂拥而至,学生们把会议室围了个水泄不通。
  研讨会的中心议题是对巩献田公开信的回应,据称这是国内知名民法学者首度集体对物权法立法的质疑作出回应。

  物权法草案并不违宪,不管是穷人还是富人,什么类型的财产,都应平等保护

  巩献田教授在接受某杂志采访时曾说,“我开始并没有关注物权法起草,因为就像很多人知道的,我不是学民商法的,照理说和我无关。7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一个老朋友建议我应该看看,我一看,不得了,问题非常大,你动摇了宪法基础,那我就不能坐视不理了。”可是,物权法草案是如何“动摇宪法基础”的?巩先生的理由是:“它最明显的就是照抄照搬西方的法律,原来社会主义的东西基本上没有。在宪法和民法通则明明还规定着‘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情况下,竟然删去,反而强调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平等保护”,“强调保护私人财产,那谁来保护国家财产?”。
  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终身教授江平先生说,我们现在面临的是有关改革开放的第三次争论,这位教授本人也曾公开表示过,其实主要并不是对物权法有意见,主要是对改革开放有意见,改革开放了,削弱了国有企业,削弱了国有资产的地位,扩大了民营企业,加强了私有制的保护,因此这是违反宪法的。
  但是我国宪法已有“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的明确规定,物权法(草案)完全符合宪法精神和改革开放的要求,物权法必须前进,不能倒退。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认为,物权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物权在受到侵害之后,都应当在法律上获得平等的保护。不管是穷人还是富人,各种不同类型的财产,在遭受侵害后都要受到平等的救济,不能说对国家财产遭受侵害就要多赔,个人就要少赔,物权法要平等对待、平等保护。有人说平等保护是违宪的,因为没有突出公共财产的特别保护,这种意见是不太确切的,只有同等保护才能准确反映宪法所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因为宪法已经明确规定,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初级阶段,我们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特别强调了对私有经济的鼓励,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
  王利明还认为,他所理解的共同发展就是要以平等保护为基础、为前提,因为没有平等保护怎么来促进共同发展呢?他说,有的同志说物权法草案抄国外的,有些同志专门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详细统计,最后统计的结果是70%以上的草案内容规定是西方国家物权法里没有的,这也可以看出,物权法是完全体现了社会主义特色,体现了中国特色的。只有在物权法里面确认平等保护这个原则,才能够以这样一种基本法的形式来具体地确认和巩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才能排除各种左的右的干扰,才能坚定社会主义正确方向。
 

   物权法解决不了财富不均问题,99.9%的人既无豪宅,也非只有讨饭棍,只能通过税法等有关法律以及政策实现财富分配的相对公平


  乞丐的讨饭棍与富人的别墅一样需要保护难道就出了问题?乞丐的棍子固然要保护,难道富人的别墅就不应当受到保护了吗?法律应当按照身份、财产状况区别对待吗?
  在王利明看来,保护私有财产与财富的分配本身、财富分配不公没有必然联系。他说,物权法的功能通过保护财产来鼓励人民爱护财产,创造财富,从这个角度是可以影响财产的分配,但是物权法保护私有财产不仅仅保护富人,也不仅仅保护穷人,所以与私有化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对于社会财富分配不公,这主要通过税法等有关法律以及政策来解决,不是物权法能解决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说,北大某教授的提法是严重违反法律逻辑的,他提出的问题是:乞丐讨饭棍和百万富翁的豪宅能平等保护吗?我的回答是在我们当今社会当中,99.9%的人既没有豪宅,也不是只有一根讨饭棍,也就是说我们绝大多数人都或多或少拥有财产,农民有他的土地,哪怕是个下岗工人也有一间住房,有一口锅,你不能说他们就是叫花子。至于说到百万富翁,如果他的财产是非法所得,物权法不予保护,至于如何识别他的财产是合法所得还是非法所得,这不是民法、物权法解决的问题。如果是合法所得,确实有些人通过他的劳动、智慧获得了很大财产,那么收入水平差距越来越大,这个问题怎么解决?这也不是物权法解决的问题,在所有发达国家,解决这个问题只能是通过税收和社会福利制度,也就是所谓的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国民收入的一次分配是激励创造财富,二次分配是实现财富分配的相对公平,所以不要把一切问题都堆到物权法的头上,也不能把解决一切问题都寄希望于物权法。

  物权法与国有资产法不能等同,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物权关系法,不是调节不同所有制经济的调节法

  除了对基本立法原则的指责,巩教授还认为物权法在保护国有资产流失方面没有作为。但物权法学者认为首先还是需要物权法,因为国有资产是物权的一种形态,只有在颁布了物权法之后,再进一步制订颁布有关其他法律,这样才能完善我们财产体系,另外,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是非常复杂的现象,很多涉及到体制上的问题,不是法律所能够解决的问题,即便是需要法律解决的问题,也不都是完全应该由物权法来承担、来解决。王利明教授认为物权法高度重视了这个问题,草案规定,低价处理国有资产的应该禁止等等,类似的规定都是强化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北京大学魏振瀛教授明确提出,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物权关系法,不是调节不同所有制经济的调节法。反映和保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各个不同部门的共同任务,不同部门的法律有不同的调整对象,有不同的调整方法,有不同的任务,物权法是调整平等关系的物权法。所有制和所有权这是过去长期争论的大问题,现在又提出来,魏振瀛教授认为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非物权法专业人士观点:物权法有助于保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物权法的一个重要作用在于稳定财产关系,有恒产则有恒心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韩大元教授比较关注的问题是物权法的宪政依据问题,而这主要看法律基本原则、价值取向和规定上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宪法精神。他说,如果宪法不保护私有财产权,宪法就失去了现代价值,宪法从1982年开始几次修改,它对私有财产地位的肯定是不断地进步和发展,在宪法学者看来,宪法上的财产权是基本权利,而基本权利的核心价值是针对公共权力而言,就是公共权力不能滥用,这是宪法规定的财产权基本目的。从宪法实施的这样一个过程来看,从实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来看,若立法机关不及时制定物权法,造成宪法保护的公民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时候,会带来很多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教授朱景文谈起这个问题,自有一番感触。他说,社会贫富差距、城乡差距、东西部之间的差距正在拉大,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深感社会贫富差距的加大。立法机关不仅仅是表决机关,在现代民主制度下,更应该是沟通民意、整合民意的机关。如何使改革开放以来所形成的不同利益群体和谐相处,而不是草率从事,使这些矛盾、冲突更加表面化和激化,恰恰是通过立法所应该达到的目的。物权法的一个重要作用在于稳定财产关系,所谓有恒产有恒心。把现行财产关系打上合法印章之前,是否在实际上,而不仅仅是法律上更该考虑一下这些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调整财产关系是多个法律部门共同承担的职能,让物权法来承担所有这些任务是不现实的,但是在物权法制定的过程中,必须通盘考虑这些问题。
  研讨会上,与会的全体民法学者、法理学者、宪法学者一致呼吁,应该尽快启动立法审议程序,确保物权法尽快施行。无论怎样,纷争还在继续,努力还在进行。物权法的前景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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