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是信息网络发展较早的国家,早期曾开发并使用过自成一体、封闭的MINITEL系统,但在互联网的冲击下,最后只好转而采用互联网协议。不过,法国早期的网络系统开发经验,特别是当时建立的基础信息数据库等可以继续使用,而在网络信息采集、管理及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建立了一些相关机构与组织,也积累了一些至今仍可沿用的经验。
根据最新的统计,截至2005年底,法国有2720万人上网,1220万个家庭有电脑,其中790万个家庭使用宽带网,网民年增长率为11%。由于网络作用不断增大、网民数量快速增长,如何管理互联网就成了一个大问题。
法国政府2002年11月 曾提出过一个《RE/SO2007信息社会数字共和国规划》,目的是想建立一个忠实于“自由、平等、博爱”的“数字共和国”。规划希望借助互联网来鼓励公民和企业的创新精神,并以创新来为互联网增值,促进信息社会的发展。规划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时间表,提出要加快相关立法程序。这一规划出台后,法国立法机构就通过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其中被欧盟借鉴移植的法律就有3个:电子商务、网络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电子网络通信相关法律等。法国管理网络主要是利用原社会的法制基础,各新老机构的管理也是在这一法制基础上进行管理的。法国的民法、商法比较完备,有些只需移植或借用到互联网领域就可以了,而有些则要建立新法规。法国已建立的互联网相关法律涉及到互联网的许多方面:如电子商务的诚信及数字签名问题,保护未成年人问题,互联网通信的定位与安全管理问题,等等。
应该说,法国涉及互联网管理的立法在欧洲是处于领先水平,这与法国早先发展网络的经验与探索是密不可分的。如法国在上世纪70年代末就成立了一个“信息与自由国家委员会”,当时该委员会已针对网络引起的社会适应与变革问题做过许多探索,在电视台等各种媒体上组织过大规模的讨论。如:有关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等一系列问题都曾有过讨论。该委员会也处理过一些纠纷,提出过一些相关法律草案。
法国涉及网络的新法律条款,有一部分是移植变通后应用于新的领域:如涉及网络信息的真实性问题,法国的新闻法早就有相关的条款,而商法和民法中也有相关的条款。如网络中出现的种族歧视、反犹太主义等内容在原有的立法中已经有规定,只是适用移植或在新法中更明确了。又如网络交易的诚信问题,诚信既是一个社会的老问题,也是网络时代的新问题。因此,法国的相关规章规定,应用互联网的网民使用任何通信工具,包括互联网,都必须使用实名登记,个人登记的资料在开户的互联网服务公司也必须是真实的,而不能让原有的社会信用链条被互联网割断。这种法律的严谨性首先表现在不留法律漏洞。如:一个人要申请互联网服务,你必须有固定电话、手机,而申请固定电话或手机号码必须有身份证作凭。
法国有关互联网的管理也包括互联网犯罪的预防,基本的措施是在内政部及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大新闻宣传力度,严管互联网服务商。此外,有关预防犯罪部门还采取主动应用互联网来进行预防犯罪。如不久前有一个拐骗未成年儿童的案件发生,内政部立即启动紧急预案,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种媒体将受害者、犯罪嫌疑人的照片和模拟画像立即公布,从而迫使罪犯最后束手就擒。
法国网管也遇到了一些难题,如何保证高质量的网络服务就是一个问题,特别是在网络高速发展时期。前不久媒体披露,法国多家网络服务公司网速达不到承诺的标准,许多消费者告到消协。此外,尽管法国的网络安全与信用基本上是可靠的,但本人也曾接到过银行的警告:有人以银行名义向客户发邮件,收到邮件后不要点击输入密码,以免泄密。
互联网现在仍是一个年轻的新技术,它给我们的社会带来了冲击与震荡。人类社会在发明、接受这一新技术的同时,也在努力适应新技术带来的生活变化,解决新出现的问题。而目前来看,还没有一个国家拥有完全驾驭这一技术全部后果的能力,各国都在探索中前行。(本报驻法国记者 廖先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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