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近十年的不懈努力,我国逐步建立起符合WTO原则的多层次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体系,国家维护公平贸易秩序和国内产业安全的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我国贸易救济法律体系经历了"三步走":第一阶段,在入世谈判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一次对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法律制度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第二阶段,2001年11月26日,在成为世贸组织成员的当天,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随后,又连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三个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7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贸易救济措施体系建立"三步走"迈入了第三步。新《外贸法》是我国贸易救济措施法律体系建设中的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贸易救济措施法律体系的初步建立。在这部法律中,依据WTO公平竞争和促进自由贸易的基本原则,为了防止不公平贸易等行为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首次提出了贸易救济措施的法律概念,并明确了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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