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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外逃再度回潮,五部委严阵以待


[  中国经营报    更新时间:2005/3/5  ]    ★★★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联合发布通知,将对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进行联合监管,其中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企负责人及其亲属的财产转移将成为监控重点。而此前不久,外管局网站一纸“企业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处置通告”也引起各方广泛关注。
  近年来,我国外汇储备持续高速增长,鼓励企业、个人合法资本流出成为国家外汇管理主旋律之一,“资本外逃”似乎已经成为历史名词。在此背景下,外管局及相关部门再次调紧严控“资本外逃”之弦耐人寻味。对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丁志杰表示:开正道,堵邪道,放松资本流出管理,实现相对平衡的资本跨境流动双向流动,也是人民币汇率扩大弹性改革的重要铺垫。
  资本外逃新动向
  不久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查处了辽宁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T集团)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等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2004年4月,国家外管局辽宁省分局在审核T集团境外投资申请中发现,其境外投资能力与财务现况不符。通过综合分析该集团出口收汇核销、外汇账户、国际收支等非现场监管信息并进一步检查发现,T集团2002至2004年出口逾期未核销35笔,金额437万美元;将当地法院查封的价值540万元人民币设备非法转移境外;1999年将金额为100美元的银行进账单涂改为90万美元虚增注册资本。
  T集团案例只是资本外逃新动向中的一个缩影。
  在2000年以前,非法资本流出主要通过“洗钱”等渠道,但近年来,特别是随着去年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出台,资本假借“合法”途径外逃的数目和规模也越来越大。
  丁志杰解释,去年外管局陆续出台了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企业对外投资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允许合法资金流出,对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具有重要意义。但这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部分企业和个人通过这一合法渠道进行非法资本转移;部分腐败分子转移其非法收入,部分企业通过维尔京等离岸金融中心转移国有资产。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范建军博士告诉记者,目前,离岸金融中心已经成为资本外逃的一个主要渠道。一些国有企业在维尔京等地注册空壳子公司,然后将国内的非法收入通过种种手段注入该离岸公司,之后在香港等地上市,将股份出手变现,从而完成非法资金的对外转移。
  据丁志杰介绍,离岸金融中心可以提供便利的资产转移渠道。比如,通过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资产,隐蔽公司股权收购方的真实身份,低成本侵占公有股权等。在逐步放松的资本管制中,如何减少资金外逃对经济领域的冲击,保护国有资产,正是外汇管理工作中面临的一个新挑战。
  资本流动监测亟待细化
  在2005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上,外汇管理局局长郭树清强调:要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促进资金双向合理流动;加快培育外汇市场,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居民合法资产向境外转移、企业合法对外投资,是实现外汇双向流动、继而逐步实现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重要一步。但丁志杰认为,居民合法资产对外转移等资本项目开放措施使外汇流出大大放松,的确也蕴涵了一定风险。一旦经济形势不好,资本会立刻逆转外逃,对国内经济负面影响将非常大。所以,在逐步开放资本项目的同时,必须加大对资本流动的监测,堵住腐败分子侵吞、转移国家资产的途径。堵邪道,是资本项目开放过程中一个重要的过程,对于扩大人民币汇率的弹性,有积极的铺垫作用。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联合发布通知,对五个部门在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过程中的合作、分工进行了详细规定。为防止违法犯罪人员对外转移资产,通知要求加强对申请人身份的识别;规定省级政府监察机关可定期向外管局提供已立案侦察人员和限制资产转移人员的名单;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亲属的申请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必须向省级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进行询证。
  此外,有专家认为,流出资金的监管难点在于如何界定财产的合法性。根据相关规定,有关申请人要提交多项财产合法性证明,但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尚没有比较成熟的操作经验,有关规定的要求还比较模糊,操作尺度需要细化。
  资料
  资本外逃
  所谓资本外逃,是指一国居民出于安全动机、避税动机或其他动机而将财富转移到本国政府管辖之外的行为。它是国家货币管理当局明文禁止的资本流出活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由于当时中国内地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外逃资本的规模较小,每年只有几亿至十几亿美元;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内地经济开放程度的扩大,加上其他方面的原因,资本外逃现象日益严重,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有关机构测算数据显示,我国资本外逃规模在1998年达到高峰,1999年明显下降。1997~1999年三年资本外逃总规模约为530亿美元。
  资本外逃的负面影响不可忽视,它既减少国家税收,又影响外汇储备,而且往往还伴随着国有资产流失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在特定条件下必然会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因此必须坚决制止。(杨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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