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4月11日起,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可能被禁3年外贸经营。
商务部10日发布的《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中详细规定了处罚措施:对于初次违反的企业予以警告;对第一次警告后2年内再次违反的企业除予以警告外,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对外贸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视其情节,给予违法企业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处罚。对于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可视情节,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担任外贸企业法定代表人。
《暂行办法》中说,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税总局将联合对此类行为进行调查,并由商务部进行初步裁定,在初步裁定送达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之日起7日内,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如有异议可向商务部提交书面申辩材料,并可提出听证申请。
《暂行办法》中特别强调,凡涉嫌偷逃骗税需移送稽查部门立案调查。
商务部外贸司相关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近几年,对外贸易领域中以低开出口发票等形式出现的商业欺诈现象较为严重,严重影响了我国商品、企业以及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形象,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是造成我国与一些发展中国家贸易摩擦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上述国家限制我国商品进入、频繁使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借口,甚至影响到一些国家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
近几年,土耳其、南非等国政府和企业协会多次反映我国企业低开出口发票、逃漏其国内进口关税问题,希望我国政府尽快找出解决办法。
据这位人士介绍,出台《暂行办法》就是希望能够在外贸领域倡导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积极推进对外贸易经营者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为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同时,表明我国政府在治理低开出口发票问题上积极合作的态度,减少由此引发的贸易摩擦。
《暂行办法》将出口发票分为:监制出口发票和自制出口发票。监制出口发票是指由各地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和监管的出口发票;自制出口发票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打印的出口发票。
据了解,低开出口发票问题是国际贸易中长期存在的一个较为普遍问题。由于一些国家海关制度尚不完善,我国部分企业向这些国家出口商品时,往往应一些不法进口商的要求,不得已提供自制的、票面价格低于实际出口报关价格的形式发票,以供进口商报关,达到逃漏进口国关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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