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和股改后新上市公司两类对象进行战略投资,可以采取有条件的定向发行和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这是商务部、证监会、国税总局、工商总局、外管局近日联合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作出的规定。
作为股权分置改革的配套政策,2005年11月商务部与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外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境外战略投资者可购买已股改公司A股股份。新颁布的办法进一步对外资战略投资的方式进行了界定。
《办法》规定,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投资者应严格遵守行业禁入和投资比例限制。
《办法》同时明确,符合下列五种情形的国外投资者可以出售A股: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后可以出售;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须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在要约期间可以收购上市公司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破产、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转让其股份的,经商务部批准可以转让。
而对境外战略投资者在二级市场对A股只能卖不能买的限制,西南证券研发中心副总经理周到认为,既明晰了外国战略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与QFII之间的边界,也为监管部门规避了风险。“如果所有外国投资者都通过战略投资者名义对A股股票进行买卖活动,将给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带来巨大挑战,QFII的存在也就失去了意义。”
《办法》将于2006年1月30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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