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的一个小老板,为庆祝自己的小煤窑开工,大宴宾朋,不料妻子不胜酒力,几杯酒后误将一瓶敌敌畏当止咳糖浆喝下,中毒身亡。由于其妻生前向保险公司买过身故保险,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当事人属于自杀而拒绝赔偿。前天,南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
今年3月2日,家住楚雄南华大德郎村的曾德(化名)的妻子黄某酒后误服敌敌畏,于当晚9点经抢救无效死亡。
曾德处理完妻子的后事后,他想起妻子于去年5月6日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投保,并已向保险公司交了保费5900元;该保险属于身故险种,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身故保险金10万元。于是,曾德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妻子10万元身故保险金,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保险公司认为黄某的死亡属于自杀,同时,她是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事由,所以拒赔。
于是,死者家属将保险公司告到楚雄南华县法院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身故保险金。
庭审中,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认为:黄某是喝敌敌畏中毒身亡的,她是一个具有正常行为能力的人,平时都在从事经商、家务活动,对于这样的正常人,在她不想死的情况下,不可能把敌敌畏误认为止咳糖浆喝下,原告说黄某误服之说不能成立。即便黄某是误服农药,也是因为其喝酒这一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
南华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证明黄某是误服农药身亡的事实,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而保险公司并没有提交证据证实黄某是自杀的相关证据。从证据材料看,黄某客观上在服下农药后,给予了他人对其抢救的机会,主观上并无结束自己生命的动机和目的,其行为并不符合自杀的构成要件。
于是,南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保险金10万元,并承担2300元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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