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不可能是一帆风顺。小企业在经营亏损时,企业所得税金额将会在经营亏损时,企业所得税金额将会成为沉重的负担。其实,小企业大可以利用有关国家政策—延期缴纳所得税,合理减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小企业主(独立核算的企业)应该如何正确运用这个政策呢?
关键词:年度亏损、延期弥补、期限5年、纳税补偿收益、贴现率10%
江苏的黄先生最近因为市场竞争激烈,生意状况一直不太好。在2003年他亏损了100万。随后在2004年黄先生通过向银行贷款,重新找到了一个好项目。黄先生今后可能会遇到两种情况:假设第一种是2004年除去贷款赢利120万元;第二种是2004年还去贷款赢利10万元,2005年赢利10万元,2006年赢利40万元,2007年赢利30万元,2008年赢利80万元。
第一种情况:只要把2003年的亏损弥补上就可以。即2004年所缴纳的所得税为(120-100)*33%=6.6(万元),纳税补偿收益为100*33%/(1+10%)=30(万元).
第二种情况:从2003年到2008年黄先生共纳税[80-(100-10-10-40-30)]*33%=23.1(万元),因此这几年所获得的纳税补偿收益为10*33%/(1+10%)2+30*33%(1+10%)3+40*33%/
(1+10%)4+10*33%(1+10%)5=8.45(万元)
在此情况中第五年之所以是用10万元进行纳税补偿,因为前四年已经填补亏损中的90万元,亏损仅剩余10万元。
由此可见,虽然亏损额相同,但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弥补亏损产生的节税效果相差甚远。这是因为钱是有时间价值的,在5年内,亏损越早得到弥补,则获得的纳税补偿收益就越大,节税效果就越明显。
[切忌]
规定所说的度度损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核算出来的,而不是利用推算成本和多列工资、招待费、其他支出等手段虚报亏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如发现企业所报亏损是虚报所得,税务机关将对虚报数额进行处罚。因此,企业必须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亏损,才能合法而充分地运用税法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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