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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设计专利案判决,律师公告澄清不实信息


[  东北网    更新时间:2007/8/2  ]     ★★★

    东北网8月2日电 据中国网报道,题:五粮液集团所聘律师公告——关于巩文杰诉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一案介绍

  巩文杰与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专利权纠纷的部分情况已被媒体报道。巩文杰利用网络报刊等媒体进行大量炒作,发布不实信息,误导民众,已使部分消费者对五粮液集团产生了不良看法,侵犯了“五粮液”知识产权,损害了五粮液企业形象以及国有资产和广大股民的利益。为了让公众了解事实真相和案情进展情况,作为五粮液集团公司的代理人,刘一宏律师特作如下公告,以正视听。

  一、基本情况

  2002年度,五粮液集团投入巨资,对“五粮液”产品外包装进行大量改进,其中采用了本公司员工参考国内外已公知的大量商品外包装设计后,创新设计的酒盒外包装(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

  不久,巩文杰(四川省绵阳市人)找到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称其拥有的三项专利被五粮液公司盗用,要求公司给予赔偿。五粮液集团公司得知此事后十分重视,立即将巩文杰的外观设计与本公司产品外观设计进行详细比对,发现不存在相同或相近似的问题,不构成侵权,并将此结果向巩文杰作了回应,礼貌地拒绝了巩文杰提出的赔偿要求。后巩文杰又声称要将其三项专利赠与五粮液集团公司,公司未答应。此后,巩文杰又多次到公司提出不合理要求,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利用媒体、网络进行了大量的有损公司形象和产品形象的不实报道。

  2006年底,巩文杰以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纠纷诉讼。

  对此,五粮液集团公司态度鲜明:委托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对涉案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进行鉴定,通过外观设计方面的权威专家和相应机构出具最具公信力的结论,以明辨是非;同时,通过合法手段,就巩文杰等人侵害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以制裁肇事者,消除不良影响,保护企业、广大消费者和股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文明、和谐、法治的社会风气和秩序。

  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接受委托后,确定由三名全国最权威的著名专家——赵元果、赵嘉祥、许文才进行鉴定。三名鉴定人分别对涉案的外观设计各部位的形状、图案、色彩等要素进行全面、详细的对比,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作出了十分肯定的鉴定结论:涉案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二、一审结果及目前情况

  2007年4月17日上午,本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期开庭。庭审中,五粮液集团公司将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的鉴定结论依法作为“新的证据”向法庭举证。原告巩文杰拒绝质证。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同意质证,质证意见是:确属“新的证据”,法庭应予采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就本案一审宣判,判决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产品外观设计与巩文杰的专利外观设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五粮液集团公司没有侵犯原告巩文杰的专利权,驳回巩文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巩文杰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抱着对国有资产、消费者和股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已就巩文杰等人侵害名誉权行为提起了诉讼,此案正在诉讼过程中。

  综观此案,本律师认为:“中国酒业大王”五粮液是一个“百年品牌”,早已扬名天下。其包装设计也一直引领着中国的白酒行业。消费者购买的是五粮液,认定的是五粮液包装上的商标。盛名之下,难免有人利用不法手段达成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当今时代,是法治的时代。知识产权和企业名誉受到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中心专家的结论具有公信力,法院的判决合法、合理、合情。作为一审原告的巩文杰先生在没有取得任何确凿证据情况下,利用网络、媒体进行了大量的不实报道,已严重侵犯了五粮液的知识产权和公司的名誉权。五粮液集团有充足的理由和信心打赢这场官司。希望大家明辨是非,一如继往地支持五粮液。同时请大家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也欢迎大家继续关注本案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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