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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上网费与“市场定价”原则


[ 周义兴 中国证券报    更新时间:2007/5/28  ]    ★★★

    近日,印度政府计划在2009年为该国居民提供2M的免费宽带服务以及世界银行报告指出中国的上网费用占国民收入水平比重是发达国家十倍的两则消息极大地刺激了国人的神经;同时,我国信息产业部清算司负责人日前表示,在目前的互联网使用价格中,由政府定价的只有拨号上网每分钟0.02元通信费即电话费这一项内容。因此,我国上网费实行的是市场定价原则。

    对此,不知信息产业部的相关官员所说的“市场定价原则”到底是指目前国内的上网费已经是市场定价的结果,还是指国内上网费今后定价的趋向。不过,如果没有弄错,从上述表态应该说的是前者,也就是说,目前的上网费是市场定价的结果。倘果真是如此,就有问题。

    因为按市场经济常识,市场定价的前提是市场竞争,且如此的市场竞争还应是公平充分的。而与此对照,以国内的现有互联网市场看,不说中国电信与网通事实上存在的市场势力范围划分,也不说国内现有几大互联网公司之间在上网费问题上是否存在默契,就以现有城市市区(例如上海),用户申请上网时可挑选的服务商也仅有电信与有线的上网方式。如果说,如此市场环境中的上网费定价,也属信产部官员表示中所指的“市场定价”,那说轻一点,要么是这位官员缺乏应有的市场经济知识;而说重一点,那就几乎是等于说国内市场不存在垄断问题。可见,能作出如此表示的行政官员不但可笑,简直还可说是荒唐。

    众所周知,我国现有不少关乎国计民生的行业,特别是公共服务行业的定价,事实上还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定价方式。就以上网费来说,由于国内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公司,事实上在市场具有垄断或寡头垄断的市场地位。所以就此而言,上述信产部官员以“拨号上网的价格”为理由,并以此认为现有上网费实行的是市场定价原则,那就不仅与市场事实不符,而且可以说是一种对市场垄断的保护,并且这种“保护”,因为垄断对公共福利的掠夺性质,本质上也可以说是对垄断掠夺行为的保护。而这,显然与行政应追求社会公共福利最大化的目标相背离。

    因此,面对上述有关上网费的表态,笔者在此不得不想说的感觉是,先是为官员的市场常识缺乏而惊讶,后又为我国反垄断的形势而担忧,最后剩下的只有悲哀!呜呼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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