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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坚持写“虐待日记”记录逆子21年暴行


[  四川新闻网    更新时间:2007/4/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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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为丈夫下了病危通知书,妻子拉着丈夫的手泣不成声。张银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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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宗明的手上也是伤痕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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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宗明向记者出示“被虐日记”

  重庆商报4月30日报道 不孝子竟向亲生父母下毒手!前日中午12时左右,巴南南彭镇南东路35号居民石崇伦为一小事,竟将母亲朱宗明双手打伤,随后又将7旬老父石孝辉捅成重伤!

  “保管好日记,那是我们被虐待的证据,要不我死不瞑目!”这是73岁的石孝辉清醒时说得最多的一句话。

  原来,由于近几年经常遭到儿子虐待,老人一直在坚持写“虐待日记”。

  不孝子将父亲捅成重伤

  昨日,市急救中心,病床上的朱宗明得知被儿子捅伤的丈夫已被医院下了病危通知书,泣不成声。

  据朱宗明介绍,前日,因土地补偿费(他们的土地因修高速路被征而作出的补偿),儿子石崇伦与她和老伴发生了争执。中午12点左右,夫妇二人正在厨房准备午饭。突然“砰”一阵巨响,只见儿子石崇伦怒气冲冲的破门而入,手上还拿着一根木棒。

  “他话都不说,冲过来就挥棒打我。”朱宗明说,儿子石崇伦用棒猛击她的双手,她当即瘫倒在地,老伴石孝辉见状,急忙拿起根棒子来救自己,在挨了老父一棒后,石崇伦竟发狂般地转身抓起灶台上的一把西瓜刀,冲向石孝辉便砍。搏斗中,石孝辉右腿等被儿子捅伤,倒在了血泊中。

  事发后,南彭镇派出所民警接报赶到现场,并叫来急救车,将两老人和头部受伤的石崇伦一起送到附近的界石中心医院治疗。

  被送入医院的石孝辉因右腿股血管断裂,伤势最严重,医院两次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并在当天晚上被紧急转送到市急救中心抢救,至今还没脱离危险。而朱宗明因双手遭木棒重击,无法动弹,医生检查发现,她的左手臂骨折。

  目前,警方正在对此展开调查。

  两老人曾三上法庭告逆子

  据了解,石孝辉和老伴因赡养费等,已三次将儿子石崇伦告上法庭。

  2006年9月,石孝辉和老伴与儿子石崇伦因赡养及土地款分割问题发生纠纷,老人将儿子告到法院。巴南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老人胜诉,夫妇二人获得赔偿。

  今年2月,石崇伦与妻子尹某离婚,全部财产划入前妻名下。石崇伦便要求父母从南彭镇南东路35号一三室两厅的住所内搬出,迁入屋顶一石棉瓦房内居住。夫妇二人不同意,儿子竟强行赶走他们。两老人无奈,再次将儿子告上法庭。该案现在还没有审理。

  昨日下午1点左右,记者赶赴界石中心医院,在三楼住院部找到石崇伦。

  “我是没得法!”石崇伦说,因赡养等问题,自己被父母三次告上法庭,并且每次都是父母胜诉。他说,父母竟到法院告他的行为,让他“心寒”,他因此怨恨在心,一时冲动才动手打父母的。

  对石孝辉和老伴三上法庭告儿子一事,记者采访了南彭镇政府司法所工作人员王述德,他证实了此事。

  “虐待日记”记录儿子暴行

  “那是儿子虐待我俩的日记!”

  昨日,朱宗明向记者出示了两本厚厚的“日记本”。朱宗明称,这些都是儿子虐待他们的证据,都是老伴写的。

  记者看到,“虐待日记”日期从1986年开始至今,共计一百多篇。

  据日记记载,石崇伦第一次动手打老人的时间是1986年4月21日。日记记载,当时石挥拳头打肿了父亲的脸。5月28日下午,鸳鸯大队干部彭兴福、卢胜强到朱宗明家解决纠纷。


  日记显示,从2005年开始,石崇伦对老人的行为变本加厉起来。据朱宗明回忆说,那年,因为渝湘高速路南彭段的修建占了他们的土地,政府因此返还土地补偿款3万多元。可儿子石崇伦竟擅自将钱划入自己户头。为此,她和老伴曾多次与他交涉。南彭镇政府司法所调解委员会和居委会曾经多次出面调解,镇派出所也曾多次参与。石崇伦对她和老伴多次动粗的事情,也在镇派出所备有案底。

  “虐待日记”摘录

  2004年10月14日下午

  大队干部禹、李、刘、陈来我家解决,一提医药费,石崇伦要提刀杀人,他说,大队干部几个人才把他拉住。

  2006年11月26日

  晚上9点半,石崇伦把我屋里的床撤了丢到地上,还动手打了老子。

  2007年3月(缺日期 记者注)

  为土地补偿费,你竟然用三轮车撞我们,你妈头部受伤,你又把我右手大拇指扳断,至今不给医药费。

  2007年2月20日

  晚上7点左右,石崇伦就把电给断了,我们的饭都没有做好。居委会卢勇同志来,教育石崇伦才通电,我们才有饭吃。居委会卢勇是证人。

  法规链接:虐待老人罪责难逃

  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重庆宏业腾飞律师事务所颜源律师。颜律师认为,成年子女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而石崇伦不但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石崇伦采取暴力的手段导致父母的身体均遭受了严重伤害,情节十分恶劣,其行为已经涉嫌触犯了我国《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石孝辉夫妇完全可以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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