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德国林肯工业公司诉温州市三丰润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案件起因倒也简单,林肯工业公司方认为三丰润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傍”他家名气,在产品和销售中使用“林肯”字样,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于正值市中院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该案公开审理,吸引了不少人来旁听。上午9点,原本就狭小的第十审判厅人头攒动,记者邀来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的林千多律师一同听审。
法庭举证
你家产品“套用”我家名牌林
肯公司的代理律师开始陈述:林肯公司作为专业润滑设备制造商,对“林肯”商标及多项技术、产品拥有知识产权权利。……2000年起,林肯公司在中国销售人员不断接到客户投诉及询问,了解到温州三丰公司一直通过其网站,或者在销售、展览等场合宣传其与德国林肯公司存在某种关系。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随即,几项证据一一呈现。
证据一:林肯公司委托公证处就三丰公司官方网站网页内容所做的公证。“在其官方网站产品目录中,宣称其制造并销售包括‘ZPU林肯系列电动润滑泵’等带有‘林肯’字样的产品。在2007年1月3日客户留言里,该公司还回答说:‘我公司生产德国林肯某型号分配器’”。
证据二:在三丰公司产品说明书中,开宗明义称引进了林肯公司的产品和技术,而之前林肯公司未与三丰公司有任何接触。
证据三:在润滑设备行业专业杂志《冶金设备》2006年4月刊中,三丰公司直接以“林肯”系列对产品进行命名。
证据四;上海欧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三丰公司广告宣传中的“林肯ZPU-14/100L”电动润滑泵发票。“该公司因被误导,购买了三丰公司产品,并因质量问题投诉至林肯公司。”
证据五:林肯公司产品与三丰公司产品对比照片。
原告主张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和企业名称权受到侵害,其援引法律条文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和第三项的规定,即经营者不得采用的手段“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和“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
热线律师旁白
原告代理律师的陈述,存在疏漏,证据和诉讼请求逻辑不紧密。根据他提供的这些证据,最能证明的是《反不正当竞争》第九条所涉的“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仅仅凭原告的证据,其上述两项权利主张很难得到支持。
不过,一般说来,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侧重保护在商标、字号、特有商品名称等方面较为知名的权利方。同行企业应尊重对方合法在先的权利,进行合理避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