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商标所有权人,使用商标为什么要你同意?”
宗庆后说:最坏的打算,我们也可以另打个牌子;或者终止合作,商标又回来了
今年4月2日,宗庆后向媒体自曝“娃哈哈中了达能恶意收购的圈套”。他说,法国达能集团最近欲强行以40亿元人民币的低价并购杭州娃哈哈集团总资产达56亿元、2006年利润达10.4亿元的其他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收购娃哈哈后达能将在中国的食品饮料行业造成事实上的垄断。
“强行收购”从何说起?原来,达能认为,达能与娃哈哈1996年签订的合同完全是公平、合法的;娃哈哈合资企业享有独家生产、经营、销售娃哈哈品牌食品和饮料的权利。“宗庆后组建非合资企业,未经授权使用合资公司拥有的娃哈哈商标以及原产品配方,进行大量的生产销售活动。这是公然违背双方合作协议的行为”。在磋商过程中,达能提出了上述“收购”方案。
宗庆后不接受上述收购方案,并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实际上是一个变相的商标转让合同。我们商标所有权人使用商标反而受到被许可人的同意才可以使用。我认为(这一条)必须要修改”。
在4月8日做客新浪网时,宗庆后还说:最坏的打算,我们也可以另打个牌子。你39家企业控股,我们让你去管理,如果管理亏损,我们可以终止合作,商标又回来了。
商标大战下合资中方的法律风险
如果娃哈哈集团主张娃哈哈商标是自己的,则意味着在合资公司的原始投资不到位
真的是这么简单吗?对于未来法律大战的较量,有关法律界人士,对合资中方的法律风险深表忧虑。
关于阴阳合同问题。有报道援引某律师的分析指出,简本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没有备案的《商标使用合同》无效,因为备案为强制备案。而记者调阅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界专业人士分析,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合资经营合同》中有关限制娃哈哈商标给合资公司之外使用的条款合法有效,娃哈哈集团授权非合资公司使用的行为无疑是构成违约了。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善意第三人”指的是对在先许可不知情的人,而娃哈哈非合资公司显然不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构成条件。
是否终止合作商标就回来了?法律界人士分析,终止合作,意味着解散合资公司,进行清算。而根据《合资经营合同》,娃哈哈商标是合资公司的无形资产,同样要纳入清算范围。作价之后,娃哈哈集团根据投资比例取得相应份额,而不是当然收回娃哈哈商标。
主张“商标是我们的”意味着什么?如果娃哈哈集团主张娃哈哈商标是自己的,则意味着其在合资公司的原始投资不到位———当初娃哈哈集团是以商标作价5000万元才持有了相应比例的股份。投资不到位意味着这么多年的分红要按比例退回给合资公司,恐怕也不是一笔小数目。
理解达能即将引爆的法律战的诉求,对合资中方无疑是非常重要的。达能作了这样表述:娃哈哈集团公司,即已签署了合资合同和商标转让协议,将商标作为出资投入合营公司并享受了与该出资相关的股东权益,至今未将该商标转让登记到合营公司的名下,必须立即纠正;宗庆后在明知商标所有权已经属于合营公司的情况下,擅自让娃哈哈集团使用,甚至以娃哈哈集团公司的名义“许可”给其他公司使用,是严重的违约和侵权行为,必须立即停止。
在有关达能“强购”娃哈哈铺天盖地的报道中,多数媒体从感情出发希望娃哈哈不要栽大跟头,这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商事纠纷的解决需要理性地分析法律风险,而不是喊口号打口水战。
如果说,签订合同之初,宗庆后对合同项下的权利处置给出了错误的判断,导致今天对娃哈哈商标使用受限的后果,是法律风险意识淡薄的代价。那么,在应对当前的危机中,宗庆后应该补上这一课。当务之急是组建一支强有力的法律顾问团队,对下一场法律大战的后果作出充分估计,综合分析合同条款中的有利和不利约定,结合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理性判断。亡羊补牢,犹未为晚。
至于“反垄断”、“保护民族品牌”等家国大事,尽可让媒体去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