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日期均为装货完毕日期,不能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提单签发地点按装运地填列。如果船期晚于规定装运期,要求船方同意以担保函换取较早日期提单,这就是“倒签提单”(Antidated B/L);货未装上船就要求船方出具已装船提单,这就是“预借提单”(Advanced B/L),这种做法系国际航运界陋习,一旦暴露,可能造成对方索赔以至拒收而导致巨大损失。
在CIF或CIP合同中,出口商在向银行或进口商收款时,提交符合销售合同及/或信用证规定的保险单据是出口商必不可少的义务。按信用证规定金额投保,若信用证未规定,则按CIF或CIP价格的110%投保。保费及资率一般没有必要在保险单上表示。如果需在中途转船,如投保时已确定二程船名,则把二程船名也填上。如二程船名未能预知,则在第一程船名后加注“and/or steamers”。
承保险别是保险单的核心内容。它主要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承保的责任范围,也是被保险人在货物遭到损失后,确定是否属保险公司责任的根据。赔付地点和赔付代理人。一般为保险公司在目的地或就近地区的代理人。保险单签发日期和地点。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不迟于提单或其他货运单据签发日期,以表示货物在装运前已办理保险。
原产地证明
原产地证明是用以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以及进口国海关计征税率的依据。我国出口商品所使用的产地证主要有以下几种。
普通产地证。用以证明货物的生产国别,进口国海关凭以核定应征收的税率。
在我国,普通产地证可由出口商自行签发,或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实际业务中,应根据买卖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提交相应的产地证。在缮制产地证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规则》及其他规定办理。
普惠制产地证。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有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士、俄罗斯及欧盟15国,以及部分东欧国家。凡是向给惠国出口受惠商品,均须提供普惠制产地证,才能被受关税减免的优惠,所以不管来证是否要求提供这种产地证,我出口商均应主动提交。普惠制产地证的书面格式名称为格式A(FormA)。但对新西兰还须提供格式59A(Form59A),对澳大利亚不用任何格式,只须在商业发票上加注有关声明文句。在我国,普惠制产地证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
纺织品产地证。对欧盟国家出口纺织品,需提交该产地证。该证是进口国海关控制配额的依据。在我国,该证由地方外经贸委(厅)颁发。普惠制产地证是取得关税优惠,而纺织品产地证是取得配额证明。对欧盟出口有关产品时,需同时提交两种产地证。
对美国出口的原产地声明书。凡属对美国出口的配额商品,如纺织品等,应由出口商填写原产地声明书。有三种格式(l)格式A:单一国家声明书(Single Country Declaration),声明商品产地只有一个国家(2)格式B:多国家产地声明书(Multiple Country Declaration),声明商品的原材料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生产的;(3)格式C:非多种纤维纺织品声明书,亦称否定声明书(Negative Declaration),凡纺织品的主要价值或主要重量属于麻或丝的原料或含羊毛量不超过17%,则可填用此格式,以说明该类商品为非配额产品。
检验证书
国际贸易中检验证书种类很多,分别用以证明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和卫生条件等方面的情况。
检验证书一般是由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也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由出口企业或生产企业自行出具。应注意出证机构检验货物名称和检验项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还必须注意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一般货物为60天,新鲜果蔬类为2~3个星期,出口货物务必在有效期内出运,如超过了期限,应该重新报验。
其他单证
其他单证按不同交易情况,由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常见的有:寄单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for Despatch of Documents)、寄样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for DesPatch of Shipment Sample)、邮局收据(Post Receipt)、快速收据(Courier Receipt)、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以及有关运输和费用方面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