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智伟业策划专家
品牌策划管理专家
闽南企业管理网
闽南企业管理网
 品牌总网 >> 品牌专题 >> 企业专题 >> 企业透视镜 >> [专题]焦点新闻

迪士尼在“小熊维尼”版权案中落败


[  新华网    更新时间:2007/2/21  ]    ★★★

  据法新社报道,美国迪士尼公司在与斯蒂芬·施莱辛格公司有关“小熊维尼”版权问题的长期法律诉讼中落败。
 

  斯蒂芬·施莱辛格公司代理律师巴里·斯劳特尼克日前在一份声明中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法官已经确认斯蒂芬·施莱辛格公司拥有“小熊维尼”系列形象的版权,“这将有效终止迪士尼公司获得这一版权的努力”。


  声明表示,迪士尼公司误导性的要求已经被否决,“今后我们可以集中精力,帮助斯蒂芬·施莱辛格公司就损害、侵犯商标和版权、违约、欺瞒版税等行为向迪士尼公司进行索赔,预计赔偿金额将超过20亿美元”。


  斯蒂芬·施莱辛格于1930年从英国作家A.A.米尔恩手中购得“小熊维尼”系列形象的美国版权,并于1961年将使用许可出售给迪士尼公司。而米尔恩的子孙们一直希望在迪士尼公司的支持下,索回“小熊维尼”系列形象的版权。迪士尼公司也希望原作者家族可以取回相关权利,以方便自己制造和销售“小熊维尼”相关产品。


  作为回应,斯蒂芬·施莱辛格公司这些年一直声称迪士尼公司利用欺骗手段少支付了数亿美元版税。双方由此展开长期的诉讼战。

  
  “小熊维尼”是迪士尼的著名标志之一,作为世界第二赚钱的卡通形象,它在2005年为迪士尼公司赚进60亿美元,仅次于“米老鼠”。

 

 

国品牌总网


1

上一篇 上一篇文章: “本色”催化剂人物登索债
下一篇 下一篇文章: 波音面临6亿损害赔偿起诉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品牌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本网站(www.ppzw.com)刊载的所有内容,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软件、程序、以及网页版式设计等均在网上搜集。 访问者可将本网站提供的内容或服务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以外,将本网站任何内容或服务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网站内容原作者如不愿意在本网站刊登内容,请及时通知本站,予以删除。
※ 联系方式:品牌总网管理客户服务部 电话:0595-22501825
 图片资讯
1 2 3
财智品牌营销全攻略 品牌系统化与营销落地化
 社会动态
 视频推荐
 商机在线
 分类信息
 图片新闻频道
 招商加盟
 

版权所有: 品牌总网   闽ICP备16034782号-1 本网站法律顾问:郑明汉 律师

Copyright © PPZW.COM 2002-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QQ:383485670 加盟商在线QQ:

Email:qy@PPzw.com

闽公网安备 3505210200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