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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士尼“小熊维尼”版权案

作者:     转贴自:新华网    点击数:1432


  据法新社报道,美国迪士尼公司在与斯蒂芬·施莱辛格公司有关“小熊维尼”版权问题的长期法律诉讼中落败。
 

  斯蒂芬·施莱辛格公司代理律师巴里·斯劳特尼克日前在一份声明中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法官已经确认斯蒂芬·施莱辛格公司拥有“小熊维尼”系列形象的版权,“这将有效终止迪士尼公司获得这一版权的努力”。


  声明表示,迪士尼公司误导性的要求已经被否决,“今后我们可以集中精力,帮助斯蒂芬·施莱辛格公司就损害、侵犯商标和版权、违约、欺瞒版税等行为向迪士尼公司进行索赔,预计赔偿金额将超过20亿美元”。


  斯蒂芬·施莱辛格于1930年从英国作家A.A.米尔恩手中购得“小熊维尼”系列形象的美国版权,并于1961年将使用许可出售给迪士尼公司。而米尔恩的子孙们一直希望在迪士尼公司的支持下,索回“小熊维尼”系列形象的版权。迪士尼公司也希望原作者家族可以取回相关权利,以方便自己制造和销售“小熊维尼”相关产品。


  作为回应,斯蒂芬·施莱辛格公司这些年一直声称迪士尼公司利用欺骗手段少支付了数亿美元版税。双方由此展开长期的诉讼战。

  
  “小熊维尼”是迪士尼的著名标志之一,作为世界第二赚钱的卡通形象,它在2005年为迪士尼公司赚进60亿美元,仅次于“米老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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