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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给百姓吃了定心丸


[ 林双川 半月谈    更新时间:2007/1/24  ]    ★★★

  对国有资产保护力度加大

    一段时间以来,国有资产以各种形式大量流失问题突出。为此,物权法草案遵循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增加了一些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防止不法之徒侵吞国有资产。

    针对国有资产流失,物权法草案作了较切合实际的规定:在所有权上,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在法律责任上,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权威人士指出,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现实要求。
   
    

 

  “回应”老百姓关注的四大问题

    为更好地保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物权法草案对涉及民生的四个问题作出明确“回应”,体现了立法为民的宗旨。

    这四个方面问题如下:

    第一,征收补偿规定更加细化。2004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补偿不到位仍是目前征地、拆迁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许多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甚至常常引发群体性事件。

    为此,物权法草案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一规定与最初的条文相比,更加细化,更有利于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住宅用地“自动续期”不必交纳土地使用费。在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个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就住宅来说,土地使用期限一般是70年。那么,70年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这个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草案着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上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并作出了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草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取消了原先有关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安居才能乐业。住宅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续期不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费。物权法草案在这些问题上的不断完善,顺应了民意,更有利于维护普通百姓的权益。

    第三,小区车位车库先满足居民需要。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广大业主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但一直有不同意见。有的赞成草案的规定,有的认为车库、车位应归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车位到底归谁所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并借鉴国外通常的做法,建议将物权法草案这一条规定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记者 林双川)

    第四,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物权法草案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土地承包期届满以后,农民仍然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继续承包土地。草案还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物权法草案准确地反映了党在现阶段的农村基本政策,有利于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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