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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品牌LVMH杭州毁约,经销商要索赔800万


[  浙商网    更新时间:2006/12/21  ]    ★★★

  断粮LVMH新任高层想变卦

  但应连平的乐观并没持续多长时间。

  今年8月,应连平突然发现,自己专卖店被无端停止供货。“致使杭州专卖店货品短缺,甚至无货可售。”他对上海东方早报记者说,受此影响,11月,月经营成本达10多万元的专卖店仅2万多元销售额。

  宝亮猜测,被“断粮”大概是因杭州店是LVMH唯一的“迪奥”授权专卖店。此前LVMH只有“迪奥”直营店,没有授权专卖店。有迹象显示,LVMH新任高层对开设“迪奥”授权专卖店与前任有不同看法。

  “3月-7月,LVMH高层就多次要求关掉迪奥专卖店。”应连平说,“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主要是我们不同意,专卖店刚开业,说关就关,这不是开玩笑?”

  9月,宝亮发函要求香港公司供货无果。10月17日,宝亮向香港公司上海代表处总经理郑世爵发出“关于《特约零售商协议》履行问题”的长信,要求其履行协议,尽快发货,并对拒绝发货作出解释。

  10月24日,香港公司上海代表处回函称:由于经调查,宝亮根本没有迪奥形象店,也无经营该形象店合法执照,且有证据表明商铺经营者并非宝亮,所获取的授权产品由第三方在店铺销售,“已严重违反特约零售商协议。”香港公司上海代表处所指的“第三方”是指应连平任董事长的专卖店公司———络克(杭州)贸易有限公司。

  10月30日,就香港公司上海代表处的指责,宝亮回复:认为络克(杭州)贸易有限公司是应香港公司要求成立的,它只是宝亮的商业代理人。络克(杭州)贸易有限公司成立并与香港发生业务往来已10多个月,香港公司从未提过异议。宝亮暗示,现在提出来“有找借口毁约之嫌”。

  11月10日,宝亮发出“催告函”,要求对方“立即对拒绝发货的真实原因作出解释”,“立即按合同供货”,并表示,若仍置之不理,将依法解除合同并索赔。

  起诉宝亮被迫“应战”

  “走到起诉这一步,不是我的本意,是被迫的。”应连平说,“我们表达了足够的诚意,但很遗憾———作为国际著名公司的对方却没有表示出对我们的尊重。”

  11月13日,香港公司上海代表处通知宝亮:因络克(杭州)贸易有限公司的存在,宝亮已“构成严重违约”,决定立即解除与宝亮的《特约零售商协议》,并要求返还灯箱等促销产品,赔偿各类损失近267万元。

  宝亮感觉对方是“倒打一耙”,即作出态度强硬的答复,认为:“通知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只能视为香港公司拒绝履约的表示,因为其不具有合同解除权;由于香港公司拒绝履行协议义务,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宝亮才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全部损失;如香港公司不能满足其合理要求,宝亮将依法起诉。

  一周后,再未能得到香港公司上海代表处任何答复的宝亮和络克(杭州)贸易有限公司将香港公司告上法院。11月28日,杭州市中院立案。

  在起诉书中,原告表示:《特许零售商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业合同,对双方均具法律约束力,被告应信守合同承诺,履行合同义务,但其最终单方撕毁合同,“使原告合法权益受到粗暴侵犯。”

  据此,原告提出了要求确认香港公司2006年11月13日给原告的解除协议“通知书”无效,以及收回库存手表,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800万元的诉讼请求。

  昨天下午,宝亮的代理律师———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主任裘红伟律师对上海东方早报记者表示,有信心打赢官司,因为“诚实信用”是两大法系合同法共同采用的原则,“该案中,香港公司有违诚信的事实是清楚的。”

  昨天上午,经多次联系采访,香港公司上海代表处一顾姓工作人员致电上海东方早报记者称:“在征求公司法律顾问和总经理郑世爵的意见后,决定在开庭之前,对媒体询问暂不给答复。”她表示,由于已进入法律程序,发表看法“暂时不方便”,“相信法院会有公正判决,但在法院外做任何争辩都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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